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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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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税收的基本理论

一、税收的概念 1、定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2、特征:

强制性---依法律为依据,强制征收。税法是国家法律组成部分,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无偿性---纳税人收入,通过国家征税,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返还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固定性---国家征税是以法律预先规定的征税范围、征收比例、课税对象等要素为标准,一旦确定之后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便于对征纳双方的规范。

3、职能:

财政收入的职能---税收最根本的职能 经济调节的职能 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是国家在税收方面制定的工作规程和行为准则,是国家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办法的总称。它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的法律依据,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准则。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征收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法律责任。

1、纳税人: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国家税款的直接承担者。

2、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税收来源于经济,离开经济的发展,税收即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税基:征税对象的数量总和。流转税的税基是流转额,所得税的税基为所得额,房产税的税基为房产等等。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的数量化表现,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税源、税基、税目、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共同组成一个体系,补充或延伸了征税对象的功能,使其具体化。

3、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

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或税目,无论数量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税额和征税对象成正比关系。

累进税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划分不同等级,并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反之则相反。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计税率,超率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单位数量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4、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整个流转环节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的确定应当方便纳税、利于征管。

5、纳税期限: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

6、减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法定的鼓励或者优惠措施。体现税收对产业方向的引导作用。

---税基式减免: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法实现减税免税。 起征点:征税对象达到规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额的,要全额征税。

免征额: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税免税。 ---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税免税。

7、法律责任

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一般分为:

违反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建立帐务、未按规定提供纳税资

料等等

直接危害税收的违法行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

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第二部分:我国现行税制简介

概 论

我国现行的税制有17个税种

国税征收4个: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同征)

地税征收10个: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门征收3个: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由海关征收的1个:关税

下面各章,将就地税征收的一些主要税种做一简单基本的分述。

第一章、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或销售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和税率 税 目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征税范围 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其他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运输辅助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其他工程作业 邮政业、电信业、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税 率 3% 金融业、保险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 5% 销售不动产 娱乐业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网吧

5%--20% 5% 陕财税(2011)43号 10% 陕财税(2011)43号 3、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加外费用。

4、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

5、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向其劳务所在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基本规定

2011年11月1日起,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4、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企业每个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项目总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5、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6、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 7、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控制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第三章、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收入。

具体包括下列11项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3、税率

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6 7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00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 0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⑵、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适用5%--35%的五级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表二: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1500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 0 750 3750 9750 14750

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减征和加成征税的规定

⑴、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⑵、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⑶、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或扣除项目之后的余额。

6、应纳税额的计算 ⑴、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 =(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⑵、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 =[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

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应纳税额 =(年收入总额-12×3500元)×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⑷、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20%

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加成征收的计算(略) (5)、其他各项应税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或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20% 每次或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7、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8、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

⑴、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⑵、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四章、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2、征税对象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的增值额

3、税率

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4、计税依据

庄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就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第五章、其他地方各税

1、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 = 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或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2、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人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1.2%(或12%)

3、车船使用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2012年1月 1日起实施新的车船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个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期世纪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高陵县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 县城:5元/平方米; 泾河园区4元/平方米; 耿镇、通远:2元/平方米 5、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用途的税。

纳税人在城市的,税率为7%,纳税人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在其他地方的,税率为1%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适用税率 6、资源税

新的资源税条例已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是以部分特定的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迎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税法规定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资源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或征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焦煤 三、煤炭 其他煤炭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 七、盐 液体盐 税 率 销售额的5%-10% 销售额的5%-10% 每吨8-20元 每吨0.3-5元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每吨2-30元 每吨0.4-60元 每吨0.4-30元 每吨10-60元 每吨2-10元

第三部分:税收法制 第一章、法律概论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具有如下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程序性、社会条件决定性

2、国家与法

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概念:

国家---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国家的特征

—特殊的权力机关---军队、警察、监狱—国家机器 --维护权力的手段---国家税收 --确定的地域标志---国家管辖 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概念:

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

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 ---确定的领土 ---定居的居民

---政府---国家的组织体现 ---主权---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独立权—按照自己意志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平等权

--自卫权—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管辖权—对自己领土和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

国家的职能

---对内职能—阶级统治、调整社会关系、管理公共事务 ---对外职能—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 3、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三个构成要素

--适用条件---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

--行为准则---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标准和尺度 --法律后果---规定违反行为模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的类型

按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无可选择性

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可以作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具有可选择性

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按规范内容的确定性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法的分类

按内容性质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从实体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程序法---是指为实现实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的法律规范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 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法和法律程序过程的公正 实体正义是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是形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实质与形式的关系。 实体优先论---认为实体是目的,程序只是保障目标实现的工具。

程序优先论---认为程序公正是法律公正的逻辑起点,程序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当程序和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优于实体。

并重论---认为实体与程序应当并重。

辩证论----实体决定程序,程序对实体具有反作用的辩证关系

辩证关系论的观点论述

在整个法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实体与程序两者之间,始终是实体决定程序,程序对实体具有反作用的辩证关系。

首先,在法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实体正义处于主要位置,程序正义处于次要位置——实体的正义是法实现的目的,而程序的正义仅仅只是法的实现的手段。实体的正义代表权利、衣物、自由、秩序、利益……一切的法的价值,具有最高、最强、最直接的目的性;

程序正义的存在,仅仅在于实现实体正义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无法直接、有效获得情况下,而设计的维护实体正义实现的程序

正义,天然地具有对实体正义的从属性。不同的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具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实体决定程序,程序反作用于实体。

其次,被实体正义决定的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具有反作用。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保障实体正义,但先于实体正义实现,可以对实体正义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为了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最终有可能导致实体正义的无法或延迟实现,这就是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反作用,或是说是程序对实体的反作用

在这种反作用的情况下,出于实体正义的需要,能够证明实体正义存在的,可以舍弃程序的正义;不能证明实体正义存在的,通过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并且在通过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可以导致实体正义的丧失。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犹如两个交叉关系——有相互交叉的部分和相互独立的部分。在实体正义的独立部分,意味着程序正义的排除;在交叉部分,意味着通过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在程序正义的独立部分,意味着程序正义导致实体正义的丧失。

通过上述,可以得出:实体与程序之间,既不是哪一方独立优先,也不是平等并重的关系——而是在实体决定程序、程序对实体有反作用的前提下,可证实的实体正义排除程序正义,不可证实的实体正义适用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存在限制的辩证关系。

上述观点可以表述为:实体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如果没有实体正义,程序的正义没有任何必要。如果实体正义可以被确定,为了实现实体正义,当然可以放弃程序正义;而如果实体正义不能被确定,那么当然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寻找实体正义。只有在实体正义不能被确定的情况下,在通过程序正义来寻找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才有可能造成实体正义的丧失;在实体正义可以被确定的情况下,为实现程序正义而放弃实体正义,则是愚蠢或是别有用心的表现。

结论: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很重要。不能把程序正义提高到要压过实体正义。从社会正义的总体价值上讲重要的是要实现实体公正,所以,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来片面地强调程序公正。

首先必须坚持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取向;其次,追求实体公正,必须依赖公正的程序。

按制定的标准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运用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按制定和适用主体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管辖领域内发生效力

---延伸意义上的领土---驻他国大使馆、大陆延伸→领海、

领空、民用航空器、船舶

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法的终止时间

---法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人的效力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属地与属人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税法概论

税法是调整国家税收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和 1、税法调整的对象

税收关系是国家、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在税收利益分配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国家是税收利益的所有者。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授权关系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征纳关系 ---其他税收关系→中央与地方税权归属关系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关系 →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税收协作关系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相对人之间在税务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征税主体→国家---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纳税人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的方面---纳税人财产的单向转移

→行为方面---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行为和纳税人的纳

税义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税务机关的职权: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税收行政立法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职责: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截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税法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税收的基本理论一、税收的概念1、定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的、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2、特征:强制性---依法律为依据,强制征收。税法是国家法律组成部分,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无偿性---纳税人收入,通过国家征税,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返还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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