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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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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

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9]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1.22 【实施日期】2009.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2009年1月22日 粤地税函[2009]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粤府[2008]104号)文件精神,省局于2008年12月9日下发了《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发[2008]208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8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局编制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以下简称《办税指引》),供各地参考。请各地根据征管实际,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具体细化《办税指引》,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 1 / 4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

尊敬的中小企业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粤府[2008]104号),我局出台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特编写此指引。当你们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以下办税指引内容,向你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你们办理。希望办税指引能给你们带来实在的帮助。

温馨提示:1. 如果你们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全省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或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你们的申请后,按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逐级上报上级机关审批, 上级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书面通知你们,并说明延期理由。对受理的申请需要实地核查的,组织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你们。按规定须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3. 你们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可申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 / 4

1.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名单;

2.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3.不以营利为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4.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5.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4]2284号)的相关规定。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明细表; 3 / 4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已纳入试点范围的文件、名单;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由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 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即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二、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规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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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09]5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1.22【实施日期】2009.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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