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以下简称本科生、专科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身份证、准考证),按录取通知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院(系)、学生处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名单,学校将在招生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注销其新生电子档案,由此产生的后果考生自负。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到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和办法另定)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按学校规定时间缴清,并凭缴费收据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如期缴足学费、住宿费者,按《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缓交教育费管理办法》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三周以上(含三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所开课程,并可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但在缴足学费和住宿费后凭缴费收据方可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若超过缓交期还未交清学费和住宿费,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 注册后学生可修读所在专业及辅修专业开出的课程和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有效。
第二章 学制、在校年限
第八条 普通本、专科生实行学年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科起点本科插班和高职本科联合培养三二分段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2年;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普通本、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标准学制加3年;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标准学制加5年。学习年
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三章 转专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及专科生;
(二)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有上进心; (三)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
第十条 下列情况申请转专业属于特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受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条件限制:
(一)新生体检复查,查出因身体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就读而愿意调整专业者,可由学校医务所出具证明,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调整后就读的专业,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应低于调整前录取专业最低分数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学校医务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要求转专业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者; (五)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如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突出专长,有发表论文或获得授权专利、奖励等能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具体认定情况由相关院(系)制订。
(六)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完成专业课程学业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自愿申请留(降)级到一年级调整专业者;留级转专业学生在第四学期末才能提出申请。有违纪作弊处分或连续两学期补考不及格学分超过10学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完成学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校教育费者;
(五)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协同培养、各种试点班等;
(六)处于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者;
(七)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
(八)高考文科生转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类专业; (九)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十)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人数的控制:
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将转入名额数(含自愿申请留(降)级转专业名额数)上报教务处并公示。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0%,各专业转入学生不能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20%。自愿申请留(降)级转专业名额数不另设。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学业、在校表现和学籍管理,各院(系)应成立由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审核小组,研究制定本院各专业的转出、转入条件,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原则上转入院(系)对转入学生要组织考核;当申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转入可接纳人数时,转入学院(系)必须组织考核。考核相关事项由学院(系)制定方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受理转专业的时间一般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一学期末受理全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申请,第二学期末受理院(系)内相同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申请;自愿申请留(降)级到一年级转专业的受理时间在第四学期末,留(降)级至一年级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组织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各院(系)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教育部、省、学校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本专科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
并报教务处备案审批后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第十八、十九周按要求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学院(系)进行资格审核。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系)审核
各院(系)转专业审核小组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同意转出的,填写《转专业学生转出资格审核汇总表》,同时出具学生的在校表现证明和所在专业排名,于第二学期第一周周一送至教务处;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转出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教务处初审
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交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第一周内将申请表送至转入学院(系)。
(四)转入学院(系)考核审批
转入学院(系)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审批,择优录取,并于第二周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教务处。同意接收的,将申请材料和《转专业学生转入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不同意接收的,注明拒收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五)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申请的初审和考核审批由各院(系)负责完成。 (六)复核、公示与审批
教务处对转入学院(系)同意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根据审核结果,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全校公布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查实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七)发文公告
学校正式发文公告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学院(系)按文件通知获准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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