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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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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农字[200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1.21 【实施日期】200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5〕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 4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建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为规范和加强补偿基金管理,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国家和省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偿基金是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构成。补偿性支出包括损失性补助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支出;公共管护支出包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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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

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以下简称“公益林”)。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列入补助范围。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六条 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8元,其中:补偿性支出7元,公共管护支出1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为5元,护林人员劳务费为2元(集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专职护林人员的劳务费不低于3元);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不低于0.5元,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0.5元。

第七条 省对国家公益林和省公益林按照不同的森林生态功能区位,分别采取不同的补助标准(含中央财政补助):

(一)钱塘江、瓯江源头及中上游生态脆弱地区、海岛地区等省重点扶持地区(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洞头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武义县、磐安县、莲都区、云和县、景宁县、龙泉市、青田县、遂昌县、松阳县、缙云县、庆元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定海区、普陀区、嵊泗县、岱山县),每亩每年补助7元 。

(二)省次重点扶持地区(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长兴县、安吉县、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永康市、东阳市、浦江县),每亩每年补助5元。

(三)其余县(市、区)每亩每年补助4元(纳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面积每亩每年补 3 / 4

助5元)。

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支出。省级管理费用由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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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财农字[2005]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5.01.21【实施日期】200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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