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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人民共和国民 教育促 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 或者个人, 利用非国家 政性 , 面向社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 ,适用本法。本法未作 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
【 】
本条是关于本法 整范 的 定。
一、关于 整范
1.什么是民 学校。学校是培养人才, 授知 的地方。从培养人才的 次上,可分 小学、中学、高等学校 ?? (略)
2. 性民 学校不属于本法的 整 象。民 学校按 学性 划分,可以分 利和非 利两 。原 上 ,本法 整的 象 基本公益性的民 学校。 于公益性、非 利性,法律上的界定有三个 准:一是出 人不因出 而 出 建立的公益性 享有所有 ;二是不得以 利 目的,不得 公益性 的盈余 行个人分配;三是在公益性 止 , 于公益性 清 后的剩余 ,原出 人不得收回,必 用于公益事 。就 而言,本法 定,民 学校 者投入民 学校的 、国有 、受 的 以及 学 累,享有法人 ,并未明确与原出 人的关系;就盈余分配而言,本法 定民 学校在扣除 学成本、 留 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 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 用后,出 人可以从 学 余中取得合理回 。也就是出 人可以 行有限的分配。就清 后的剩余 理而言,本法 定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的 定 理。也就是 于捐 学的,由 批机关 用于民 教育事 ; 于非捐 学的,可以返 出 人出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本法 整的是公益性或基本公益性的民 学校。 于
利性的民 培 机构, 不在本法的 整范 之列。 附 第 66 条 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登 注册的 性民 培 机构的管理 法,由国 院另行 定。
第六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登 注册的 性的民 培 机构的管理 法,由国 院另行 定。
【 】
本条是关于 利性民 培 机构管理 法的 定。
本条体 了 民 学校 行分 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登 注册的 性的民 培 机构与
本法所 整的民 学校有 多不同之 :
1.性 不同。 性的民 培 机构的性 是 利性 ,
其目的是通 提供教育培 服 而 取 利
益;而本法所 整的民 学校的性 是非 利性 或者 是基本非 利性 ,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 建 事 的各 人才。
2. 属不同。 性的民 培 机构属于 利性 ,在 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 整。
在民 培 机构 止、清算后,民 培 机构的投 人可以依法在清 后取得剩余 ;而本法所 整 的 民 学校属于公益性 ,原 上 当遵循公益性 运作的基本原 和 ,其 本 是属于 社会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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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登记机关不同。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
其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而本法所调
整的民办学校,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 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组织,其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由于是公益性组织,
能够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本法第 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5.会计准则不同。 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
46 条规定, “民办学
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更多的人才。
对于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 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本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而言,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 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
财政部
“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
”。
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 构就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民办 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办成营利性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概念首先出现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 ),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 ”
一、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学校
在 “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 ”这一表述中, “经营性 ”说明了该类培训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这一特点
将其与以公益性为特征的民办学校区别开来。
将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学校区加以明确区分,
不仅关系到前期的行业准入, 还将牵涉到后期的
优惠政策适用以及日常运营监管等方面。
二、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无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或通过其它前置审批
如上节所分析,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属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范的民办学校,因而设立经营性
民办培训机构无需取得设立民办学校所需的办学许可证。
对于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管理办法。迄今为止,该等特别规范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法规尚未出台,亦即,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就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登
记设置前置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
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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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 施行政 可的,省、自治区、直 市人民政府 章可以 定 性的行政
可 ”,但 条第二款也 定
“地方性法 和省、
”。
自治区、 直 市人民政府 章 ?? 不得 定 企 或者其他 的
立登 及其前置性行政 可
根据《行政 可法》,只有法律、行政法 、地方性法 和省 人民政府 章有 定行政 可。
因此,在目前法律、行政法 尚无 定的情况下,各 地方性法 和地方人民政府 章均无 从事
性培 的企 或其他 定 立登 或前置性行政 可。
注意的是,《行政 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不得 定企 或其他 的 立登 及前置性行政
可 ”中,定
“企 或其他 ”,不包括公民。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以下 称《民
法通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 、 村承包 和个人合伙。因此,在不考 其它法律法 或
司法解 《民法通 》 中公民概念可能的限制性解 的前提下
(《民法通 》 定的民事主体 分公民 (自
然人)和法人两 ,而《行政 可法》中的行政相 人分公民、法人和其他 三 ),从理 上来 ,地
方性法 、省 人民政府 章可以 从事 性培 的个体工商 和个人合伙 定 立登 或前置性行政
可,其中省 人民政府 章可以 定的是 性的行政 可。
三、 性民 培 机构 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理登
《民 教育促 法》)第六十六条 然授 国 院就 性民 培 机构另行制定具体管理 法,但
条至少明确了 性民 培 机构的登 注册部 是工商行政管理部 。
《中 人民共和国民 教育促 法》第六十六条 定,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 登 注册的 性的民
“法无禁止即自由 ”的市 准
培 机构的管理 法,由国 院另行 定。
” 然国 院至今未出台 定,但根据
入原 , 当允 性民 培 机构 理企 登 。
于法律、行政法 目前 于 性民 培 机构的 立并未 置前置行政 可,
根据《行政 可法》 ,
以企 或其他 形式 立 性民 培 机构无 取得 学 可 或通 其它前置 批,不 其培 内容
如何。此外,根据《行政 可法》,各 地方性法 和地方人民政府 章,均无 就从事教育培 或有 的 技能培 的 性民 培 机构的 立 置前置 批。
上, 性民 培 机构不属于《民 教育促 法》 范的民 学校,在法律或行政法 另有 定之
前至少以企 或其他 形式 立 性民 培 机构无 前置 批, 而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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