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
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经2012年5月26日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杜绝或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公司公共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分厂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
第三条 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在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公司领导对主管部门的防火工作负总责,要抓好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厂领导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公司消防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消防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二)组织制定逐级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四)决定奖励防火、灭火有功人员,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
(五)对火灾事故追查处理。
(六)指导各分厂防火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分厂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负责分厂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定期布置、定期检查。
(二)确定分厂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五)加强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落实专人负责。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要按消防建审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七)负责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消防组织,是企业防火和灭火的基本力量。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统一受保卫部指导。 第九条 消防安全小组组织形式,可按分厂统一组织。
第十条 各分厂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分厂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一)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法令、规定、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明确自己的职责,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术水平。
(三)负责公司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向群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五)义务消防队要经常组织灭火演练,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六)熟悉本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性能,熟悉本单位消防设备和水源分布情况,熟悉报警常识和灭火的基本方法。
第四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统筹安排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三)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消防安全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四)组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主管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公司领导对所主管的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在检查和指导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四)要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防火工作。 (五)指导对火灾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四条 分厂领导防火责任制: (一)分厂领导对单位的防火工作负全责。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及各岗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规章制度。
(三)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四)要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消防安全工作。 (五)奖励防火、灭火有功人员,惩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
(六)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管理、保养,落实专人负责。
(七)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新上岗职工要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落实防火责任制。
(八)组织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工段(班组)长防火责任制: (一)落实防火责任区和各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对职工进行《消防法》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组织学习消防安全常识。
(三)要向本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负责对消防设施和器材保管维护。
(四)经常检查防火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发现火险隐患立即整改,若整改不了,立即上报公司安委会。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防火责任制:
(一)职工要严格履行岗位防火责任制,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要爱护消防设施,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不准随意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三)在车间、办公室及生产作业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
(四)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室外动火,严禁在不准吸烟的地方吸烟。
(五)要积极参加分厂、工段、班组组织的消防知识学习。
(六)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要进行制止。 第十七条 防火安全员责任制:
(一)了解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监督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定期组织考核。
(五)负责本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消防器材配置、保养和管理工作。 (七)向保卫部汇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八)负责本部门动火手续的审批。 第十八条 保卫部防火责任制:
(一)组织贯彻落实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等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四)指导义务消防队工作,对职工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维修。
(六)制定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 (七)负责办理动火手续,检查监督用火、用电情况。 (八)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及人员的处理,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特殊工种人员防火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电工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凡是电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电气安装、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三)严格执行工作票规定,不准违章操作。
(四)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线路、设备用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五)变电所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监护,工作时间不准喝酒,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六)学习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扑救电气火灾的常识。
第二十条 焊工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电、气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二)严格遵守焊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焊具、氧气瓶和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三)焊割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清除干净,周围不能清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布等不燃物体遮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四)焊割易燃液体,可燃气管道时,应将该段拆卸到安全地方或用金属板将管道隔绝,防止发生燃烧爆炸。
(五)盛装过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在焊割作业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经分析确认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的,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六)积存可燃气体、蒸汽的管沟和坑道,在没有消除火险隐患前不能作业。
(七)除公司规定固定动火点外,其它任何地方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八)掌握防火、灭火技术,宣传防火常识和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九)在动火前,必须按动火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动火证》。
第二十一条 汽、火车司机防火责任制: (一)持证上岗。
(二)要熟悉和掌握所运货物的性质,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严禁用明火烤车。 (四)严禁用汽油刷洗、擦发动机,以防发生火灾。 (五)汽车发动时,禁止直接向气化器注汽油,防止气化器回火“放炮”造成火灾事故。
(六)火车司机应防止因机车电器线路故障及电阻过热等引起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 更夫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工作的要求及公司消防安全制度,学习消防安全常识,熟悉防火和灭火知识,牢记火警电话:“119”。
(二)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擅离职守,不准喝酒、睡觉。
(三)对分管责任区要认真负责,检查巡视时发现火灾和异常现象及时报告。
(四)更夫在巡视检查时,严禁吸烟或用明火照明,发现妨碍防火安全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保卫部和值班人员;掌握灭火器材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仓库保管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火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和扑救方法,消防器材要摆放到位,并会使用灭火器材。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四)禁止在库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班前对库内进行检查,班后离库时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六)药品库要设专人保管,对易燃、剧毒药品要单独存放,对装有报废的剧毒药品专用箱,箱内加装防火层,箱子表面要设置剧毒危险化学品标志,并有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化验、实验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使用各种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认电源、线路安全可靠,接通电源后,不准离开工作地点。
(二)要掌握供电箱温度,对易燃物品要注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使用电炉子,周围不准放易燃物,要坚守岗位,不准睡岗。
(四)化验分析、实验用的各种试剂及药品,在运输、保管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
(五)要定期对通风柜,排烟、通风管道清理冲刷。 第二十五条 木工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电锯、电刨等设备要专人负责使用,他人不得随便动用,带有钉子的木料不得随便加工,防止火星飞落到刨花锯末上引起火灾。
(三)作业后将锯末、刨花要彻底清除,并要切断电源。 (四)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木工作业现场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六)管理好电源和电器设备,停止生产时必须断电。
第六章
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油库管理规定:
(一)油库内除保管员,其它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二)进入油库人员,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物和易燃物。
(三)油库区禁止吸烟,油库周围25米内禁止使用明火。 (四)油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禁止用水扑救油火。
(五)油库所有一切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密封型设备,夜间停电应用手电筒,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六)不同油料应分开存放。
(七)要配备好消防器材,定期保养维修,保证有效好用。
第二十七条 汽车库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车库内吸烟,动用明火。
(二)汽车停入应留有疏散通道,并能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间距不应少于0.7米,严禁在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汽车库的修理坑,要定期清扫,使用临时灯时,首先检查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放灯地点距可燃物不应小于米。
(四)机动车辆及机械零部件禁止用明火烤或用汽油擦拭。
(五)车辆入库后,车头必须朝库门方向钥匙交给值班人员,统一保管。
(六)值班司机和更夫人员,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变压器室管理规定:
(一)电工应定期对变压器进行巡视检查,使其保持正常运行。
(二)禁止在变压器室存放任何可燃物品,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变压器室和操纵室。
(三)定期清扫变压器及油坑,防止油污堆积温度升高产生自燃。
(四)禁止在变压器室、操纵室内吸烟动用明火,需要动火时,要清理周围可燃物,遮盖油坑,经保卫部人员现场检查,签发《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五)电工、操纵工要经常检查变压器的温度变化情况,防止超负荷运行。
(六)变压器室配备的消防器材,要保持清洁好用。 第二十九条 文化宫管理规定:
(一)文化宫内不准超员,观众厅内不准添加临时座位,不准站在通道上观看。
(二)观众厅内禁止吸烟,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观众厅,寻找座位不准用明火照亮。
(三)文化宫内的照明设备,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禁止使用碘钨灯、电炉子及其它电热设备。
(四)严格执行动火手续,需要动火作业,必须通知公司保卫部,经现场检查合格后办理动火手续。
(五)安全门通道在会议期间,必须保持畅通,门灯、壁灯等照明设备,应保持明亮,备有应急灯。
(六)电气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不能乱拉乱接临时线。 (七)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按位置摆放,不准私自变更位置。
(八)文化宫内除值班人员外,不准私自留人留宿。 (九)库房由专人管理,用电应做到人走灯灭,会议结束后,场地、舞台、要认真检查、清理,确保安全。
(十)文化宫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通向室外的通道、门厅、楼梯及休息室,不准堆放物品,防止影响人员的疏散。
第三十条 微机、复印机室管理规定:
(一)凡使用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部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二)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必须使用合格品,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三)微机、复印机室负责人,下班时必须将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电源切断。
(四)微机、复印机室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机器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五)定期对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四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档案室、资料室管理规定: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开设立。
(二)档案室、资料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第三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值班和当班人员应按巡查制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七)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燃放任何烟花和火炮。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十三条 仓库管理规定:
(一)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设计和安装规定。
(二)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子等取暖设备。
(三)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四)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仓库应当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六)保证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章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防火部位等级划分: (一)一级部位:油库、煤气系统、档案室。
(二)二级部位:变压器室、操纵室、更衣室、办公室、三级建筑物、各类变电所、资料室、机动车库、化验室、物资仓库、机动车修理库、文化宫、哈达宾馆、大学生公寓。
(三)三级部位:以上未列入的部位为三级部位。 第三十五条 《动火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标准,划定固定动火区域。公司辖区内除生产炉台和固定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域。
(二)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煤气水封等,距离不应小于40米;室内固定动火区域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域内;固定动火区域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固定动火区域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域内使用电、气 (割) 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四)公司辖区《动火证》办理。公司辖区内动火分为三级管理;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各类变压器室、油压站、库房、办公室、三级建筑物等区域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五)一、二级部位动火作业时,由动火单位填报《动火申请》,公司保卫部防火办公室人员到现场经检查确认作业现场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三级部位动火作业,由分厂领导审批,安全员负责办理。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由属地管理单位接待,到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协议后,按程序办理,保卫部防火办公室经办人确认作业现场无火险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证》上应明确操作人、监护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动火证》一律由保卫部防火办公室审批,动火时动火操作人或监护人要将《动火证》随身携带备查。
(七)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动火操作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动火操作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动火操作人、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八)一个分厂、一个炉台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九)一级动火,《动火证》有效期一般为24小时;二、三级动火有效期为144小时;动火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动火任务的,必须从新办理《动火证》;动火地点不得私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从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十)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一切室外动火。
(十一)煤气系统动火作业前,必须由煤气防护人员站测试合格,填写测试数值、合格标准值,测试人员签字(名),保卫部经办人确认作业现场无火险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证》,并填全表中各项内容,签字(名)生效。
第八章
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防火检查制度:
(一)坚持四级防火检查制度,即:公司月检、分厂部室周检、工段班组日检、职工班前班后检查。
(二)一般检查,按照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以安全员为主,对所在车间、工段、班组等处的防火情况进行检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重点。
(三)夜间检查。这种检查主要靠夜间值班的干部、更夫、安全员,重点检查电源、火源,并注意其它异常情况,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四)定期检查。这种检查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并与有关的安全活动结合起来或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进行。定期检查除了对所有部位进行检查外,应对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检查,通过检查,解决平时检查难以解决的隐患问题。
(五)主管部门检查。保卫部每周要对公司的重点防火部位进行防火检查,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意见书及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要上报公司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派专人负责整改。
(六)消防安全检查在组织形式上要采取经常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和普通检查相结合,各种检查都要有检查纪录,把检查时间、部位、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一)防火宣传教育是预防火灾的一项基本措施,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安全、工会、团委、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卫部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要利用厂报、电视、网络进行宣传教育,要利用消防会议、上防火课、板报展览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规、规章制度、消防科普知识、火灾案例、消防安全技能教育等。
(四)防火宣传教育要讲究真实性、实效性,要有知识性、趣味性、针对性。
(五)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演练,普及灭火知识,提高灭火、逃生技能。
(六)各级防火组织要抓好对特殊工种人员和新职工的专门教育,不断提高和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七)要利用本单位的火灾教训和上级通报的火灾案例,深入开展防火教育,要抓住火险和事故,召开现场会对职工进行教育,提高职工的警惕性、自觉性。
第三十八条 火险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明确制定对A、B类火险危险源点和重点防火部位及其他部位的管理制度
(一)对A类火险危险源点,所在单位要建立“每日防火巡查记录本”,指派专人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记录,保卫部对其进行周检。停止生产的A类危险源点暂时按B类危险源点管理,恢复生产时,经防火检查达标后准许开始生产,继续按A类管理制度执行。
(二)对B类火险危险源点,重点由分厂进行日常检查、管理,保卫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检。
(三)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四个一”要求执行。保卫部将
对该部位的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进行检查。
(四)其他部位,没有确定为(A类)、(B类)火灾危险源点的人员聚集场所、生产现场各单位要加强防范,不留死角。保卫部随时进行防火工作检查。
(五)对查出的火险隐患依据《消防法》中解决火险隐患“三定”(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的原则,落实整改。对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存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逐件登记备案,逐件研究整改,认真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保卫部,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下达“火险隐患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该单位接到“意见书”仍拖延拒不整改,要按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三)防火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在整改中要认真研究,提高认识,使问题不再重复出现。凡是本单位能够整改的要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制定规划,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保证安全,并上报主管部门求得解决。
(四)隐患整改要坚持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不彻底整改不放过的原则。
(五)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火险隐患的整改要严字当头,及时整改。
(六)在火险隐患未整改之前,要采取必要的临时性防范补救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对每起火灾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领导和职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不受到处理不放过,不制定出防火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通过处理火灾事故来达到提高职工防火意识的目的。
(二)火因查清后,对火灾肇事者要严肃处理,对由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司《职工手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火灾事故要严肃认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以任何借口包庇袒护,对于有教育意义的典型火灾案例,可采取公开处理方式。
(四)对导致火灾的原因,要逐条逐项进行研究,采取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切实防止类似的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要积极配合消防监督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一)保卫部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核定火灾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四)起火部门负责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根据火灾原因制定、实施整改措施。
(五)起火部门在积极扑救火灾、抢救伤员、抢救物资、尽量减少火灾损失的前提下,应保护好现场,为火灾事故调查创造条件,待有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方可清理现场。
(六)因扑救火灾、抢救伤员和防止火灾蔓延而需要拆除火灾现场建筑、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或详细记录。
(七)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扑救的火灾事故,由政府消
防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保卫部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
(八)由本公司自行扑救的火灾事故,由保卫部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
(九)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部门和有关员工应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十)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询问应进行笔录,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十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录象、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应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十二)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取录象、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应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十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配合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定火灾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十四)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应包括:损失建筑物、设
备、设施、各类产品、其他物品的名称、价值及损失程度,包括调换或修复的费用等。
(十五)火灾事故的财产损失应计算直接损失,必要时可包括间接损失。
(十六)火灾调查人员认为有放火嫌疑的案件,应向公安部保卫门报案。
(十七)火灾事故形成文件和记录存档备案。 第四十二条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一)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三)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四) 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五) 分级响应,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各单位、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六)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七)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
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十)对重大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十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十二)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职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十三)会同120急救中心,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及时把伤员送到医院抢救。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 公司辖区吸烟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易发生火灾事故的休息室指定为吸烟室,并要有明显标记。
(二)除各单位所指定的吸烟室以外,公司辖区院内一律禁止吸烟。
(三)在禁止吸烟的部位,违章吸烟者给予罚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用火用电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和焊工、电工防火责任制。
(二)搭设火炉要符合安全要求,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小于1.5米,距可燃物墙壁屋顶不应小于0.7米,距可燃屋檐不少于米,高出屋檐不少于米,烟筒穿过可燃墙壁、门窗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禁止用易燃液体引火。
(三)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不准超负荷运行,线路在经常检查维修,电气设备及电闸箱周围1.5米,禁止堆放可燃物。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地厂房、仓库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五)高压线下面,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搭设其它建筑物。
(六)禁止使用电炉子及电热器等,如工作需要,经设备动力部批准,保卫部备案方可使用。
(七)公司职工、大学生公寓,不准使用电炉子和其它电热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一)各单位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置管理,定期擦拭,维护和保养。
(二)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按规定摆放、设置,任何人不准任意挪用拆卸,地下消火栓不能压埋,要有标志牌,压埋的要及时清理。
(三)各单位要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设施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四)消防器材和设施冻裂、用完、损坏的要及时通知保卫部防火,由防火科负责组织维修、更换,对损坏、丢失的要按价赔偿并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公司范围内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国际分类的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几类危险品。
(三)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要建立可行的管理、储存、运输、使用制度。
(四)危险化学品必须设立专用仓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人管理。
(五)公司所购置危险物品必须有上级检验部门测定的相关安全数据。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安全资料,并且有符合国际的标志和包装。
(六)使用危险物品的部门,要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静电及隔离等措施。
(七)使用危险品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措施。
(八)危险物品仓库内储存的危险品,要符合规程要求,危险品要分类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危险品,禁止在露天或炽热的地区性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的地方。
(九)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
(十)危险物品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内人员要采取防火措施。
(十一)危险物品出入库必须检查和登记,分类存取,定期检查。
(十二)在处理废弃剧毒化学品时,事先向保卫部申请备案,上报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统一作无公害化处理。
(十三)配备适合的灭火器材及通风装置。
(十四)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条例相抵触的,以国家条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吉林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值班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节假日应设值班人员,负责单位节假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值班人员不许带酒气上班,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三)值班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的各岗进行检查,重点岗位要重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
(四)值班人员要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和上报。
(五)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违反防火规定的人员,要进行纠正和批评。
第四十九条 相关方服务外包项目施工防火监督管理制度:
(一)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属地管理部门在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入厂进行生产施工前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准许上岗。
(二)保卫部门有权利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严格落实有关用火用电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火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动火申请》,有甲方
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开具当天《动火证》,才准许动火操作。
(四)开具《动火证》人员必须由保卫部防火专职人员担任,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根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措施;有火灾、爆炸危险性作业的,应停止各种明火作业。
(五)相关方施工工程内禁止设置宿舍和住人,不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相关方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道、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制定整体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七)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法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据《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辖区内外来施工服务作业单位人员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签订治安消防管理协议。
(八)相关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九)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十)负责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的教育;进行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的教育;对施工现场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消防技术特性。
(十一)经常进行自我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操作行为,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及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甲方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消除火险隐患。
(十二)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要立即向甲方总指挥部(生产部调度室)报告。事后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发生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因相关方责任造成的火灾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和经济损的,相关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四)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十五)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
(十六)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九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 凡在扑救或者预防火灾事故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因发生一搬以上(含一般)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及《职工手册》处罚。
(一)因管理不到位或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对责任者依照中钢吉铁《职工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至50000元处罚。
(二)有下例情况(或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处罚。
1.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自动报警装置,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2. 对消防器材不实行定置管理,定人、定位、定制度或因管理不当影响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灾事故的。
3. 不按规定操作,损坏消防器材的。
(三)有下例情况(或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处罚。
1. 违反用火、用电、审批制度、擅自使用电、气焊或动用明火的。
2. 对本单位(部门),本部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能解决不解决或超过整改规定日期未整改的。
3. 埋压、圈占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而影响和延误了消防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 私自挪用消防器材造成损失而隐瞒不报的。
(四)有下例情况(或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处罚。
1. 未上报设备动力部备案登记、保卫部签发《动火证》,私自安装使用电加热器和煤炉取暖的。
2. 不能按照保卫部提出消防整改意见书及时整改的。 3. 非电工人员,私拉电源线、照明线、安装电器设备,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灾,但损失不大的。
4. 不符合电、气焊防火安全要求而进行焊接作业的。
5. 考核消防知识不合格者或无辜不参加组织消防知识培训的。
6. 擅自拆卸烟感、温感或用物包裹探头影响正常工作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本公司工作、劳务等单位及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