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法定建设义务的调整。
(厂区内建高层商业建筑等)
③从立法背景和法律本意来看企业的人防建设义务以及政策的完善问题
(2)学校教学楼
①依据浙价费[2004]121号的规定,大专院校教学楼属于民用建筑;
②中小学教学楼是否属于民用建筑?
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易地建设费减免的规定第2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从中可以推断:学校教学楼都属于民用建筑。 3、涉农建设项目的问题
①首先是政策是否适用的问题:范围和对象 ②有关特别规定:
a、浙价费[2005]27号文件“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以及农改居建筑”的规定;
b、浙政发[2009]48号: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③关于农民建房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概念问题
a、农民建房的概念(并无单独、权威的政策解释,可参考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省委省政府专门下发过《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其中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规划和计划都有明确的要求。
(三)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问题 1、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的确定 (1)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满堂红) ①层高≥10层 ②基础埋深≥3米 ③居民住宅楼
(2)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 (一类:4-5%;二类:3-4%;三类及其它:2-3%) 2、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的确定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法规授权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我省对修建的抗力等级已经作出了规定(浙价费[2005]27号):
(1)新建层高≥10层或基础埋深≥3米的民用建筑,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层高<10层且基础埋深<3米的居民住宅楼,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当前政策存在的漏洞及实践中提出的疑问
(1)层高<10层且基础埋深<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不到2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法律未予豁免建设义务,但法规和相关政策未予规定)
(2)层高<10层且基础埋深<3米的非住宅民用建筑,抗力等级未予明确;
(3)6B级技术标准问题;
(4)执行中的疑问:因修建防空地下室导致基础埋深发生变化,适用政策标准是否应发生变化。
摘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防护要求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城市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条件及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概念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客观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后,可不建防空地下室,按一定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同意组织易地建设。
(二)易地建设的条件
1、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
2、计价格[2000]474的规定: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
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国家人防办[2003]18号的规定: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4、其他可适用的条件:纳入城乡规划体系的人防专项规划可否作为易地建设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9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三)易地建设的程序 易地建设审批→收取易地建设费 要重视易地建设审批程序
五、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规定 1、中发[2001]9号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