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8〕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张家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湘政发〔2007〕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居民自愿参加、实行基本保障、责任分担,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大病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个人、家庭和学
校组织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与社会资助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协调,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居民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大专以上在籍大学生、非从业城镇居民和60周岁及其以上的居民。具体分为:
(一)一般参保对象:
1.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人),大专以上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农村户籍在城区上学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学生,待期满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3.60周岁及其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人)。
(二)特殊参保对象: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人员;
3.五保户,无赡扶抚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并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市级风险调剂与区县财政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政策及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等
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五)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各项补助资金和风险储备金计划方案。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经办程序规范,执行政策统一;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提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全市风险储备金的调剂方案,负责管理全市风险储备金;
(四)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定,并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确保各项预算资金足额到位;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条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指导社区平台开展参保工作;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并确保服务协议的履行;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社区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金征缴、基本信息录入、变更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辖区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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