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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 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的特征?
2、 劳动合同除了必须具备的内容外,还可以约定哪些其他内容? 3、 劳务派遣关系中有哪些关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二、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4、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请谈谈你的看法。
三、分析计算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5、王小姐于2002年10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职位为公司前台,王小姐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书面通知王小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2008年10月1日合同终止,公司向王小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9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已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王小姐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8分,共54分)
6、北京崇文区某家具制造公司,有员工数十人,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后由于《劳动合同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公司逐渐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于是要求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洪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公司方面无奈,让洪某写了一个声明,声明上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洪某的亲笔签名。于是公司方面也就未再要求洪某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后,洪某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向北京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2万余元,同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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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工资3万余元。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公司方拿出了洪某签名的声明,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洪某的原因,公司不应该再对其支付赔偿。洪某承认声明的真实性,但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公平。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还在于公司这一边。请发表你对这一案例的看法?
7、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09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2009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请结合所学知识,判定仲裁委会给出怎样的裁决,并给出相应法律依据
8、王某自2004年8月来到大祥文化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2007年双方先后办理了二次续订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手续,合同至2009年7月止。2008年5月,王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工资提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进行年终考核,王某未能通过考核,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岗。没过多久,王某在公司进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考虑到王某是老员工,且在工作期间未出现违纪行为,便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009年6月底,该文化服务公司提前30天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告知书,通知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期满终止不再续订,并要求王某按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领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某随即以连续二次续订为由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结合所学知识,判定仲裁委会给出怎样的裁决,并给出相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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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每题6分,共计18分) 1.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相互选择去留的时期。因此,双方可以选择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3. 请就《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所作的调整,谈谈您的看法。 二、论述题(12分)
1. 请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造成就业问题严峻化”的说法谈谈您的看法。 三、分析计算题(10分)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的成本为多少? 四、案例分析(60分)
1.曾某是孙周某仪器有限公司的职工。她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曾某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但是工作后曾某发现的单位经常要求加班。一次周六时,单位又要求曾某加班,曾某口头向领班请假,领班不置可否。周一曾某上班时,就借到一份解聘通知书,公司要与曾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曾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2.李某与A电影公司签订了3年底 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放映员工作。后A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遂不再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减少了其工资数额。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全面履行义务。请对本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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