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作息时间及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杭州中纺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新中纺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执行每周工作六天(平均每月工作二十六天)的工作制。同时在安排休息时,各部门都应安排好值班人员,不得因休息而影响本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实行连续性工作或倒班制工作的(以下简称正常班次),且在无法安排调休的前提下,按本制度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本制度所指的天,是指以八小时为单位。
第四条 公休日加班,在原有工资基础上计发5元/小时的加班工资(但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计)。国定假日加班的,在原有工资基础上计发10元/小时的加班工资。其中公休日加班,在安排调休的前提下,可以不计发加班工资。但该调休应在加班之日当月内调休完毕,在当月内无法进行调休的,应计发加班工资。同时,如遇到国定假日与公休日重叠的情况,则该日按国定假日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原公休日顺延一天调休,如调休不成则该日按公休日标准计发加班工资。例如:2008年6月8日为端午节,同时又是周日,则6月8日上班按80元/天计发加班工资,6月8日的休息日调到6月9日休息,如6月9日上班的,则6月9日按40元/天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条 不论何种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另计发加班工资,按现有标准计算。
第六条 凡在正常班次之外由公司安排加班的,由直接主管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并经上级主管核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在无法调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加班工资(因其他部门的临时性工作而需要借调人员加班的,由借调部门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按正常班次工作的,则无须填写《加班/调休申请单》。加班申请的核准权见下表: 加班时间 4小时以内 4——8小时 核准程序 主任核准 科长核准 8小时以上 主任、科长依次审核,厂长或部门主管核准 第七条 总务科下属司机、装卸工、食堂、门卫(含车棚管理)、清洁工等工作人员,因正常工作时间内弹性较大,不论其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或十二小时,公休日及国定假日加班的,只以8小时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第八条 各外贸部、分厂业务科工作人员因工作特殊性,不适用本制度。不论公休日或国定假日加班,均不计发加班工资。但各外贸部、分厂业务科应在工作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安排调休。
第九条 车间副主任级(含)以上及专业技术人员等实行年薪制员工,不适用本制度。但应在工作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安排休息。
第十条 其他部门执行八小时工作制,但需要晚间值班的,不视为加班,但可以支付值班补贴,具体由各部门另行申报,经总经理核准后报行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起实施。
杭州中纺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新中纺实业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元月二十二日
加班/调休申请单
年 月 日
工作部门 加班理由 加班时间 调休日期 厂、部主管核准 工作岗位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月 日 时 分共 天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月 日 时 分共 天 科长审核 主任审核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