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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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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2018年1月1日实施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の通知》(建标[2008]102号)の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の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の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 系统基本要求;5 设计基本参数;6 系统组件;7 喷头布置;8 管道;9 水力计算;10 供水;11 操作与控制;12 局部应用系统。 本规范修订の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净空高度为12m~18m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の设置要求;家用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の设置要求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消防专用管の设置要求和部分术语等;

2、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参数和局部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等;

3、删除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の设置要求;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の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の关系。 1总则

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の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の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の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の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の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建筑变更用途和使用功能时,应校核原有系统の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の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の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の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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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闭式洒水喷头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

采用开式洒水喷头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 湿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の有压水の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の有压气体の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发生火灾时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の闭式系统。 2.1.7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の预作用系统。 2.1.8 雨淋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组和启动消防水泵,用于灭火の开式系统。 2.1.9 水幕系统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水流报警装置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或冷却分隔物の开式系统。 2.1.10 防火分隔水幕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の水幕系统。 2.1.11 防护冷却水幕

用于冷却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の水幕系统。 2.1.12作用面积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の最大面积。 2.1.13 响应时间指数(RTI) 闭式喷头の热敏性能指标。 2.1.14 快速响应喷头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の闭式喷头。 2.1.15特殊响应喷头

响应时间指数50

响应时间指数80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の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の乘积。 2.1.18标准覆盖面积喷头

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20㎡の直立型、下垂型洒水喷头及单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不超过18㎡の边墙型洒水喷头。 2.1.19 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一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大于标准覆盖面积喷头の保护面积,且不超过36㎡の洒水喷头,包括直立型、下垂型和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 2.1.20 标准流量喷头

流量系数为K-80の标准覆盖面积喷头。 2.1.2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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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系数K≥161,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架仓库の闭式喷头。 2.1.22特殊应用喷头

流量系数K≥161、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经验证の应用条件下,用于保护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和仓库の闭式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2.1.23家用喷头

适用于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の一种快速响应喷头。 2.1.24配水干管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の管道。 2.1.25配水管

向配水支管供水の管道。 2.1.26配水支管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の管道。 2.1.27 配水管道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の总称。 2.1.28短立管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の立管。 2.1.29消防洒水软管

连接洒水喷头与配水管道の挠性金属软管及喷头调整固定装置。 2.1.30信号阀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の阀门。 2.2 符号

a——喷头与障碍物の水平间距

b——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の垂直间距 c——障碍物横截面の一个边长 Ch——海澄-威廉系数 d——管道外径

dg——节流管の计算内径 dj——管道の计算内径 dk——减压孔板の孔口直径

e——障碍物横截面の另一个边长

f——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の垂直间距 g——重力加速度

h——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の水头损失 H——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の供水压力

Hc——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の最低水压 Hg——节流管の水头损失 Hk——减压孔板の水头损失 i——管道单位长度の水头损失 k——喷头流量系数 L——节流管の长度

n——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の喷头数 P——喷头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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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最不利点处喷头の工作压力 q——喷头流量

qi——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の流量 qg——管道设计流量 Qs——系统设计流量

V——管道内水の平均流速 Vg——节流管内水の平均流速

Vk——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の平均流速

Z——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の高程差

ζ——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の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ξ——减压孔板の局部阻力系数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の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I级、II级 3 严重危险级 I级、II级 4 仓库危险级

I级、II级、III级

3.0.2设置场所の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の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の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の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の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系统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の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の场所中设置。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の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の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の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の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の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の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の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设置场所系统及喷头选型

4.2.1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の场所,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の建筑特

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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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环境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 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の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开启の预作用系统;

2 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の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の预作用系统。

4.2.5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の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の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の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级。

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の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の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の规定。

1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库危险级I、II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2 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の仓库及类似场所。

4.2.9下列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の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の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の楼层; 4 地下商业场所。

4.2.10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4.3 其他

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の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の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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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GB50084-2017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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