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12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改。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三节禁止交易行为。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第八章证券公司。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承认的其他证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依照本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原则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
第六条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开设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法2019年修订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