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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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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形势,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以下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代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的方向和水平。选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宗旨是加强对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体现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前沿水平。

第四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以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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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全面负责管理我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省社科基金项目。我省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省社科规划办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选题

第五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特别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规律,重点支持应用对策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委托各学科项目评审组提出选题方向建议,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形成《课题指南》,向社会正式发布。 第七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选项目和青年项目四个类别,年或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集(要求公开发表篇以上;或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发表篇以上,期刊名录另行公布)、专著等。项目完成时限为年或年。除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集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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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费资助。自选项目选题重大有新意、针对性强、学术价值高的可予以经费资助,一般不予资助。自选项目立项数量不超当年立项总量的三分之一。青年项目可设不资助的自选课题,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各类项目资助经费金额在项目申报工作通知上公布。

第九条 根据我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需要和重大工作部署,省社科规划办可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在统一组织申报的省年度项目外设立重要社科基金项目选题,面向省内外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单独立项,组织研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辽宁省工作。

.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曾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奖二等以上奖项。 .申请重点项目者,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申请一般项目、自选项目、青年项目,不具备第二款条件者,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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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及以上项目申请。

.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人,单独立项的重要项目课题组除外。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办的信息网站为辽宁“三个代表”()。各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可从该网站或其他指定网站上下载《课题指南》、《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及有关材料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按规定时间送其所在单位审核。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及数据软盘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十二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书》审核后按学科提交各学科项目评审组审议。《申请书》通过评审组专家审阅、集体评议、投票表决、组长把关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最后经主管部门审定和批准。

第十三条 评审组专家由省社科规划办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作部分调整。评审组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存留或透露《申请书》内容,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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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将中止其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经审批立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自立项通知下达之日始,按下达的立项设计要求进行研究。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省社科规划办通知撤项,该项目负责人在此后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实行个人回避制。评审组专家在任期内申请年度项目,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章 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设计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和认真实施立项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汇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供详细的可供检查的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情况等材料。

第十八条 各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年月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报告。项目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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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形势,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以下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社科规划管理工作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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