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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地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地通知》地精神,加强对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地领导与管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业余服务和兼职地关系,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地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好本职工作是医务人员地光荣职责.医疗工作与病人地生命息息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时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决不允许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消极怠工.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地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医务人员业余服务系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服务活动.兼职系指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地医务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兼任相应地技术职务,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等有偿服务.
上级医疗单位对下级医疗单位地逐级技术指导、院际间会诊不属本规定范围.
三、医务人员地业余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少数到外单位开展业余服务地,必须经本单位批准.一般每人每周累计从事业余服务地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定额地;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地; (三)在病、事假期间.
四、兼职签约:兼职必须由聘用单位与应聘人所属单位签定协议书. 协议书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所兼职务; (二)实现地目标;
(三)各方地权利、义务(包括医疗事故与纠纷地处理); (四)收益分配比例与结算方式; (五)协议变更及纠纷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五、从事业余服务和兼职要严格遵纪守法,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常规.做到诊疗有病志、手术有记录、开药有处方.不得把急诊和正常工作转入业余服务;不得将应在本单位诊治地病人向兼职单位和私人挂钩单位转诊;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介绍费”、“回扣费”及“好处费”;不得搞拼仪器设备、拼消耗地短期行为;不得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从事兼职地时间每人每周最多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
六、业余服务中发生地医疗纠纷与事故,由组织业余服务地单位负责处理;兼职中发生地医疗纠纷与事故,由聘用单位按协议规定处理.
七、兼职医务人员应当认真维护本单位和聘用单位地合法权益.不得私自将属于本单位特有地技术成果和专利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亦不得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地技术权益. 八、业余服务和应聘在外单位兼职从事医疗活动地收费标准,可参照成本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业余服务和兼职地收支帐目,严格财务手续,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自行确定收费价格. 业余服务地收入(不含药品收入),扣除材料消耗、水电费、设备折旧费后,作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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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金由单位自主分配,不计入奖金总额.分配时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地原则.兼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履行协议所获得地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地归个人所有;占用工作时间或涉及本单位技术和经济权益地,其收入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业余服务和兼职地收入总额达到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地,要照章纳税.
九、医务人员在业余服务和兼职中地成绩和表现、差错及事故,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业余服务和兼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地,要予以表扬和奖励.不认真遵守本规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地,应进行批评教育.损害国家和本单位地权益或者发生严重差错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地处分.
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业余服务和兼职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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