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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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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1、国家主权 2、国家经济主权 3、国家经济主权的内涵

4、西方国家提出的 “联合主权”,“主权有限”论 的实质

1、 国家主权:

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有两方面特性:

一是对内的最高权,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及对再领土外的本国人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二是对外的独立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自主的和平等的。

2、 国家经济主权

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是国家主权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表现。

3、 国家经济主权的内涵

(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

的活动进行监管。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国有化或征用。

4、西方国家提出的 “联合主权”,“主权有限”论 的实质

二、公平互利原则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要求实现各国实质上的平等,要照顾到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他方利益。 公平 :强调实质上的平等。 互利 :双赢或多赢;对双方都有利

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上(资源,黑奴)

资本主义的发展伴随着对发展中国家的压榨,全球化是资本主义主导的全球化

致使两大阵营先天的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必然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普惠制(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1968年3月,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二十一号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

别委员会。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率先实施普惠制方案。欧盟给予所有发展中国以非互惠的贸易优惠,而且,在一般特惠制的规定下,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出口至欧盟的所有货物免除关税,但武器、弹药和大米、糖、香蕉除外。

对于发展中国家,普惠商品可享受比正常税率更低的优惠税率;对联合国大会认定的49个特别不发达国家(LDC),普惠商品全部免税。根据大多数给惠国的规定,享受普惠制必须持有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署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中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各地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

三、 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在尊重主权平等,坚持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合作:由于各国相互依存、合作的基础:主权平等、公平互利

发展: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合作与发展

密切联系。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主权2、国家经济主权3、国家经济主权的内涵4、西方国家提出的“联合主权”,“主权有限”论的实质1、国家主权: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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