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外地在我市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工作并配合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获得的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依法承揽业务,从业人员资格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如下: 1.有关部门的表彰文件;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通报、处理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
4.有关部门招标信息等业绩记录; 5.企业注册登记、人员信息等;
6.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九条 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填报《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进行信息采集。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提交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自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参与信用评价加分。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送。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
每个招标项目由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息采集,并于每月10日前报上一月的《现场行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表》(附件4)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除上述情况外,各级部门及机构查实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同时填写《市场行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表》(附件3)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参与信用评价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优良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1) (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交相关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
已参与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在淄博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方式。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3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内(上年4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信用信息量化加减计算所得分值,并依据所得分值和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和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60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100分。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一)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二)评价得分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超过3分的降低一个评价等级;
(三)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的信用等级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