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458页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或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先报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才能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进行项目申报时一并报送资产购置批复文件。
2.资产使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财务处建议将2012年收取的75万元租金作为“应缴国库款”,及时上缴国库。 3.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 (一)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二)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经过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3)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登记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三、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中央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中央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2.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特殊规定 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及处置方式。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1)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2)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人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②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第五节 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引入绩效理念,在关注预算投入的同时重视预算产出,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考核全过程,以提高政府资金配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为目的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与组织实施 (一)预算绩效管理的原则 1.目标管理原则 2绩效导向原则 3.责任追究原则 4.信息公开原则
(二)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 二、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时,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二)预算执行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绩效评价管理
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 1.绩效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1)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2)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2.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1)绩效评价的对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 (2)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3.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报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绩效目标应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1)绩效目标的内容;
(2)制定绩效目标的要求;
4.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1)绩效评价指标 (2)绩效评价标准
(3)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5.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6.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六节 会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原则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收支等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一)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l应收及预付款项 2.存货 3.对外投资 4.固定资产 5.在建工程 6.无形资产
7.资产处理/处置
8.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和委托代理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负债 (一)负债的内容
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二)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人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一)收入的内容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行政单位收入的核算与管理 1.行政单位各类收入
2.行政单位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三)事业单位收入的核算与管理 1.事业单位各类收入
2.事业单位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取得经营收入、事业收入,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扣除增值税额后的价款确认收入。 五、行政事业单位支出 (一)支出的内容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二)行政单位支出的核算与管理 1.行政单位各类支出
2.行政单位支出的确认与计量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三)事业单位支出的核算与管理 1.事业单位各类支出
2.事业单位支出的确认、计量与管理
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取得的项目(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 (一)净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等。
(二)行政单位净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1.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行政单位应当于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的本年发生额结转入财政拨款结转,并于年末将财政拨款结转余额中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部分转入财政拨款结余。行政单位从其他单位调入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或额度,或者上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的,相应增加或减少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 2.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行政单位应当于年末将其他收入、经费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拨出经费本年发生额结转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3.资产基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资产基金应当在发生预付账款、取得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时予以确认,在收到预付账款购买的物资或服务、领用和发出存货及政府储备物资、计提固定资产及公共基础设施折旧、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对外调出、捐赠、处置资产时予以冲减。
4.待偿债净资产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应当在发生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予以确认,在偿付及核销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时予以冲
减。
(三)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1.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此外还包括非财政补助专项剩余资金转入的金额。事业基金可以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取得长期投资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金额,减少事业基金并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对外转让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本息时,应当减少相应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并增加事业基金。 2.非流动资产基金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时予以冲减,在处置非流动资产时予以冲销。 3.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4.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其中,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财政补助结转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财政补助结余是指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财政补助结转,并于年末将财政补助结转余额中符合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部分转入财政补助结余。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调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或者收到主管部门调入财政补助结转结余资金或额度的,相应减少或增加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
5.非财政补助结转
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年末,应当对非财政补助专项结转资金余额进行分析,将已完成项目的项目剩余资金缴回原专项资金拨人单位,或者留归本单位使用转入事业基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6.非财政补助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非财政补助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事业结余。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入事业结余,将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事业结余。年末,应将事业结余(或亏损)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经营结余。经营结余是指事业单位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应当于期末将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的本期发生额结转入经营结余。经营结余通常在年末转入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但如为经营亏损,则不予结转。
(3)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事业单位当年实现的非财政补助结余(指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的合计数,或经营结余弥补事业亏损后的结余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一是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业务的事业单位计算应缴所得税;二是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进行上述分配后,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转人事业基金。 七、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并计入相关支出或增记相关资产;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照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并增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用额度时作冲减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会计处理。
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