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翟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某公司职代会通过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与《员工奖惩制度》,并在公司OA网进行了公示。《员工奖惩制度》2.1规定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级处分,处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该员工奖惩制度被载入《员工手册》第十一章。2024年6月1日,翟某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某公安局对翟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翟某为迫使王XX与妻子离婚,遂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骚扰王XX。后又于2024年4月8日通过微信向王XX发送不雅照片,干扰了王XX的正常生活,对翟某行政拘留四日。
某公司以翟某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翟某的劳动合同,翟某收到了该解除合同的决定。翟某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
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翟某为了迫使王XX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
续多次骚扰王XX,干扰了王XX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王XX的家庭,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公司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
翟某的行为虽然属于私活问题,但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某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背了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