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007年02月06日 13:17 | 作者: | 阅读660 次 | 字体: 大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GB 50352—200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 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
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 崔 恺 张 华 顾 均 张树君叶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郑国英 陈华宁 耿长孚 涂英时 章竞屋 李耀培 潘忠诚 袁奇峰 林若慈 赵元超 桂学文 方稚影 丁再励 王 为 孙 兰 杜志杰 张 播孙 彤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6 建筑地基 construction site
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2.0.8 用地红线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0.9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2.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1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2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