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住宅建筑规范》中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若干问题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住宅建筑规范》中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若干问题

?

时间:

《住宅建筑规范》中有关建筑防火设计的若干问题

Topics on fire protection design in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Design Codes”

教锦章 Jiao Jinzhang

摘要:通过对《住宅建筑规范》中建筑防火规定与相关规范的逐条对比和分析异同,从而有利于对规定的理解实施;并建议整合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编制体系。

Abstract: Make the “Residential Building Design Codes” and related codes easier tounderstand and apply in real practice by literally analysis and comparisons; Advices on organizing the fire prorection codes systematically.

关键词:住宅建筑规范 防火规定 异同 实施 整合

Keywords: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s, Fire Protection Codes, Comparisons Practice, Organizing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建规》)自2006年3月实施以来,其中有关防火与疏散的规定条文,由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存在多处差异,使设计和审查人员无所适从,以致影响设计质量和安全。为此,仅就建筑专业防火设计内容,以《住建规》第9章的防火与疏散条文为序,汇总《建规》和《高规》的相关条文,对照异同,阐述讨论。其目的主要是便于设计人员(守法者)和审查人员(执法者)对条文规定的理解与实施,也可供编制人(立法者)在修编时参考。

关于规范的编制原则与技术特点 1. 《住建规》的地位

作为我国首部以“一种建筑类型(住宅)为对象,涉及建造全过程和各项领域的性能或指标要求,全文强制的技术规范”,其地位在其总则第1.0.4条和第1.0.5条内已有表述。《住宅

建筑规范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则更明确解读为:“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当有关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若未直接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时,亦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即,本规范的地位在法规之下,在有关其它标准之上。

问题是:鉴于《住建规》均系强制性条文,且有不少为性能化要求,因此在执行时必须同时遵守相关防火规范中的强制性与一般性条文。然而相关规范的编制却未协调一致,从而导致在相互矛盾的规定面前,设计和审查人员往往左右为难,不知所措。

更难以理解的是:《住建规》仅是针对一种建筑类型(住宅)的技术规范,却要求涵盖建筑类型更广(包括住宅在内)的相关标准(如《建规》和《高规》)必须服从其规定。而一旦由于执行《住建规》而违反相关规范的相应条文时,其责任仍在执行者! 2. 与现行相关规范整体协调,局部突破的原则

《住建规》针对住宅使用与火灾的特点,提出一些新的防火理念,并在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

(1) “明确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

(2) “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并明确用层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决定安全出口的数量”。

(3) “首次统一用层数作为各项要求的基准,并规范了楼层的折算方法”。

然而,上述理念并未获得《建规》和《高规》的全部和明确的认同,故三个规范之间的差异在所难免。例如:

(1) 尽管《高规》也重视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和各户之间的防火分隔,但并未允许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若楼层面积超过1个防火分区限值时,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58~60页)。

(2) 作为住宅安全疏散的主体——楼梯间形式与数量的确定,《建规》和《高规》均仍按住宅类型区别对待,未与《住建规》同步。

(3) 关于建筑层数的折算方法,对顶部户内跃1层住宅或商住楼的层数计算,《建规》和《高规》也未与《住建规》一致。 3. 关于性能化要求的条文

所谓防火设计的性能化要求,系指实现火灾防治科学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统一的基本准则。《住建规》“首次将性能化要求和具体指标融合在一本标准中”,但遗憾的是,有些性能化要求的条文,在本规范和相关的《建规》和《高规》中,均未见链接的相应指标规定,以致难以落实执行。例如:户间防火分隔和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具体措施等。

根本问题在于:技术规范的编制毕竟不是学术论著,应将实施的可操作性视为重要原则。因此,规范中多应为直接表达或链接的“处方式”的指标条文,以便大量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均可“对症”执行。只有针对特殊的建筑或使用情况,才需要依据性能化要求,由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计算分析论证(甚至通过实验),确定相应的设计措施,普通设计和审查人员无权也无能力胜任。

住宅的安全疏散

对于2层以上的住宅,其竖向和水平安全疏散设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确定楼梯间的形式、数量和位置。《住建规》第9.1.4条为此规定:“住宅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但系性能化要求。现将《住建规》、《建规》和《高规》(以下简称《三个规范》)的相关条文整理汇总如表1~5所示。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基于不同类型住宅的疏散条件各异,楼梯间的形式也随之不同。因此,尽管《住建规》提出了“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的理念,但在该规范第9.5.3条中仍规定了“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等因素确定”。所以,确定楼梯间形式的具体指标,只能执行《建规》和《高规》针对不同住宅类型的相关条文(表1~4)。

关于住宅楼梯间数量的规定,对于2~9层的任何类型的住宅,《住建规》与《建规》是一致的(表1)。而对于≥10层的高层住宅,《住建规》与《高规》的规定则差异较大(表2~4)。主要为以下几点:

(1) 《住建规》不允许≥19层任何类型的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而《高规》对≥19层的单元式高层住宅仍规定了可以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

(2) 《高规》允许10~18层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较《住建规》严格,并根据住宅类型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如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甚至规定不得设置1座楼梯间。

至于楼梯间位置的确定,《三个规范》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表5)。只是《住建规》更明确规定了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指标(2~9层住宅为15m;10~18层住宅为10m),并成为界定楼梯间数量的条件之一(表1~4)。

表1 2~9层(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

类 型 层 数 楼梯间的形式 《建规》第5.3.11条(楼梯间宜通至屋面) 《住建规》 非封闭楼梯间 单元2~6层 封闭楼梯间 第9.5.3条 楼梯间的数量 《建规》 《住建规》 第5.3.11条 第9.5.1条 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任一层的建筑楼梯间的形式任一层的建筑同左 式和塔式住宅 ≤500m, 或任一层的建筑面积>22面积>500m, 应根据建筑的面积>650m或形式、建筑的任一户门距楼或楼梯间与电层数、建筑面梯间>15m时,22500m,但户门或通向走道、梯井相邻且户积以及套型户楼梯间应≥2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不是乙级防门的耐火等级个 门窗 火门 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7~9层 户门或通向走道、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 间 楼梯间与电梯通廊式住宅 2层 应为非封闭楼梯间 井相邻且户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应为封闭楼梯间 3~9层 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提示:对于2~9层住宅无论何种类型,《住建规》与《建规》关于楼梯间形式与数量的规

定是一致的,执行时应无矛盾。并可明确以下几点: (1) 2~9层住宅不考虑设置防烟楼梯间。 (2) 楼梯间宜通至屋面,为非强制性要求。

(3) 由于7~9层单元式和塔式住宅,以及3~9层通廊式住宅均应设封闭楼梯间,或者是户门为乙级防火门的非封闭楼梯间,故已满足与电梯井相邻楼梯间的形式要求。而对于一般多不设电梯的2~6层单元式和塔式住宅,以及2层的通廊式住宅,该项规定执行的机率也较少(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61及62页)。

表2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单元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

层数 楼梯间的形式 《高规》第6.2.3条(楼梯间应通至屋面) 封闭楼梯防烟楼梯间 间 楼梯间的形—— 式应根据建《住建规》 《高规》 第9.5.1条 非封闭楼梯间 第9.5.3条 第6.1.1.2条 第2、3款 每个单元设有1座通向屋面的住宅单元任一疏散楼梯,并通过屋顶相连通,层的建筑面积楼梯间的数量 《住建规》 10层和11层 户门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靠外墙并直接天然采应设封闭楼梯间 筑的形式、建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见提示>650㎡或任光和自然通风 筑的层数、建(3),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一套房的户门筑面积以及套型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 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1.2m距楼梯间>且为不燃体墙时,见提示(4),10m时,楼梯间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应≥2个 12~18层 —— —— ≥19层 应设防烟楼梯间 ≤18层的每层做法同上;≥19每个住宅单元层的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每层的楼梯间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应≥2个 通);每个单元设有1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

提示:(1) 鉴于《住建规》第9.5.3条系性能化要求,故楼梯间形式的确定应执行《高规》

的相关条文。并可明确以下几点: ① 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面。

② 10~18层单元式住宅一般应为封闭楼梯间,只有当10和11层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为非封闭楼梯间。

③ ≥19层的单元住宅均应为防烟楼梯间。

(2) 至于楼梯间数量的确定,《住建规》与《高规》的规定相差较大: ① 对于10~18层住宅楼梯间的数量,两个规范的界定条件不同。

② 对于≥19层的单元式住宅,《住建规》要求必须设2个以上的楼梯间,而《高规》尚给出了可设1个楼梯间的条件。

(3) 一般情况时,住宅单元之间仅为耐火极限≥2.0h的不燃性隔墙即可。

(4) 该窗间墙宽度和窗槛高度要求系针对此条设定的情况,前者仅为户间隔墙两侧的窗间墙;后者则为所有窗槛墙(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60及61页)。

表3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塔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

层数 楼梯间的形式 《高规》第6.2.1条 《住建规》 楼梯间的数量 《高规》 《住建规》 非封闭楼封闭楼梯梯间 间 第9.5.3条 防烟楼梯间 第6.1.1.1条 第9.5.1条 第2、3款 10和11层 —— —— 应设防烟楼梯间楼梯间的形式应每层不超过8户且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建筑面积≤650m,筑面积>650m或任一离>10m时,楼梯间应22(根据《高规》第根据建筑的形6.2.7条规定:除第式、建筑的层数、且设有1座防烟楼套房户门至楼梯的距12~18层 6.1.1.1条的情况建筑面积以及套梯间和消防电梯—— —— 梯间不宜少于2座) 级因素确定(性间 ≥19层 能化要求) —— —— 楼梯间应≥2个 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楼梯间应≥2个 外,通向屋面的楼房户门的耐火等时,可设1个楼梯≥2个

提示:对于高层塔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与数量的确定,《住建规》与《高规》规定的差异仅

为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有所不同。并可明确两点: (1) 塔式高层住宅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 对于≥19层的塔式住宅均应设置≥2座楼梯间。

表4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通廊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

层数 楼梯间的形式 《高规》第6.2.4条和第6.2.7条 《住建规》 非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 第9.5.3条 《高规》 第9.5.1条 第6.1.1条 第2、3款 应设封闭楼—— 10和11层 梯间(通向屋—— 面的楼梯间不宜少于2座) 12~18—— —— 应设防烟楼梯间住宅建筑楼梯高层建筑每个防火任一层的建筑面积间的形式应根分区的安全出口不>650m或任一套房据建筑的形式、应少2个 建筑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因素确定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10m时,楼梯间应≥2个 2楼梯间的数量 《住建规》 层 ≥19层 (通向屋面的楼梯(性能化要求) 间不宜少于2座) —— —— 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楼梯间应≥2个

提示:(1) 通廊式高层住宅楼梯间的形式:10层和11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12层时应为

防烟楼梯间。

(2) 通廊式高层住宅楼梯间的数量:《住建规》与《高规》对此的规定差异较大。《住建规》基于不考虑住宅类型的理念,对通廊式住宅同样给出了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而《高规》由于将高层住宅单元每层至少视为1个防火区,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58页)。此外,在《高规》第6.1.1.1和6.1.1.2条符合可设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中也不含通廊式住宅。因为“通廊式住宅平面布置与一般内走道两边布置房间的办公楼相似。横向单元分隔墙少,不如单元式住宅那样能有效地阻止、控制火势蔓延。火灾范围大,不利于安全疏散。因此,对通廊式住宅的要求严于单元式住宅”(参见《高规》第6.2.4条条文说明)。

表5 住宅楼梯间的位置(表1至表4中户门至楼梯间距离的规定不再列入)

《住建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第9.5.1安全出口应分条 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第4款 距离应≥5m 每层有2个及2口的住宅单元,2款 套房户门至最第9.5.2近安全出口的条 距离应根据建表5.3.13 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注4 (性能化要求)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直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有楼梯间的首层第9.5.3第5.3.13条第3接对外出口或采用扩第6.2.6条及条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应设直通对外条 款 大封闭楼梯间,见提示文说明 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的出口,或距对(2)。当建筑≤4层时,但不允许经过其他房间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第6.1.6条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注2,该表从略),见提示(3) 第6.1.5条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值(该表从略) 第5.3.1条 同《住建规》第9.5.1条 第9.1.5条 同《住建规》第9.5.1条 《建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个以上安全出第5.3.13条第1、表5.3.13的限值(含外出口≤15m 可距对外出口≤15m 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可第7.4.2条第2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款 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再到达室外 封闭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在楼梯间内,形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室,用乙级防火门等措第6.2.2.3条 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第7.4.3条第6施与其相连通的走道款 和房间隔开,见提示(2)

提示:(1) 从本表可以看出:《住建规》、《建规》和《高规》三者关于楼梯间位置的相关

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2) 《建规》第7.2.3条第4款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应为耐火极限≥2.0h的不燃烧体,其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此时的门厅已实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

(3) 该表的限值适用于封闭楼梯间者,如采用非封闭楼梯间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按《建规》第5.3.13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减少。

住宅建筑层数的折算

《住建规》第9.1.6条规定:“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并明确给出建筑层数的折算方法。现将其与《建规》及《高规》的相关条文对比如表6所示,从中可以看出:

(1) 关于哪些楼层可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的规定,《三个规范》是一致的。

(2) 《高规》对建筑层数的折算无条文规定,仅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2页中注有:“9层顶部户内跃1层的住宅适用于《建规》”(也即按9层计)。至于11层和18层顶部户内跃1层者如何界定未见注释。

(3) 《住建规》与《建规》二者对此的主要矛盾在于:《住建规》对顶部户内跃1层的户型仍按2层计算(《实施指南》第125页,例题3,9层跃10层,按10层计),而《建规》则按1层计算。

(4) 由于《三个规范》对住宅建筑层数折算的上述差异,导致(9+1)层、(11+1)层和(18+1)层顶部户内跃1层的住宅或商住楼,是按9层、11层、18层,还是按10层、12层、19层进行防火设计的两难选择。

户间防火分隔措施

《住建规》第9.2.1条规定:“住宅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系性能化要求条文。为此,按分户墙、楼板、窗槛墙、户间窗间墙、户门等部位,将《三个规范》中有关的户间防火分隔措施汇总如表7所列。从表中可看出主要问题是:

(1) 户间窗间墙的宽度,《三个规范》均无规定,仅当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时,《高规》要求≥1.2m。

(2) 对户门的防火要求,由于《住建规》本身未链接具体措施条文,只能根据《建规》或《高规》针对不同情况的规定选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若属于《建规》或《高规》允许选用非防火户门时,如何达到户间防火分隔要求,则无法得知。

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

该分隔措施汇总对照如表8所示,并可明确下述三点:

(1) 关于住宅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的要求,《三个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 (2) 关于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住建规》系性能化要求,《高规》则未提及,故应执行《建规》的具体指标,而该指标恰与《住建规》对于分户墙和楼板的要求一样。

(3) 住宅的楼梯和电梯直通下部的汽车库时,该出入口的具体防火分隔措施,《三个规范》的正文中均无规定,只能参照《住建规》和《建规》相关的条文说明执行,但二者仍不一致。

表6 住宅建筑层数的折算

《住建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第9.1.6条 无 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实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无 无 无 《建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的高度≤1.5m者;建筑第1.0.2条面的高度≤1.5m者,建第2.0.2条 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施指南》 楼梯出口小间等不底部设计高度≤2.2m的注2 筑底部设计高度计入建筑高度 自行车库、储藏室、敞≤2.2m的自行车库、储第9.1.6条 开空间;建筑屋顶突出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实施与检查 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住宅(含底部地上设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第1.0.3.1条 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置商业网点者)的防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第9.1.6条 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火设计以层数控制;第5.4.6条 住部分层数的确定应第2.0.17条 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商住楼属公共建筑,注1 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计算建筑层数 其防火设计以高度第3.0.1条 层数 控制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的总和住宅建筑中层高超过第9.1.6条 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第1.0.2条3m的楼层,其防火设计注2 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的规定计算确定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无 余数<1.5m时,多出部条文说明 的层数可按《住建规》无

表7 户间防火分隔措施

措施名称 《住建规》 条文号 分户墙及火性能 内容要点 《建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均为不燃性,楼板表5.1.1 2.0h 高度≥0.8m或设实体挑檐(宽度注5 楼板的防表9.2.1条 1.5h,分户墙按《住建规》执行 表3.0.2 限值同《住建规》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通高玻璃幕第6.1.1.2条 个安全出口时,窗槛墙高度≥1.2m 通高玻璃幕墙内裙墙高度≥0.8m 窗槛墙高度 ≥0.5m,长度≥开第9.4.1条 第7.2.7条 墙内裙墙高口宽度) 度≥0.8m 第3.0.8.2条 户间窗间无 无 无 无 第6.1.1.2条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墙 宽度 个安全出口时,户间窗间墙宽度≥1.2m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第6.1.1.2条 个安全出口时,户门为甲级防火门 10和11层单元式住宅第6.2.3.1条 设置2个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非第6.1.1.2条 封闭楼梯间时,户门选用乙级防火门 部分开向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户门的 无 防火性能 无 按该条规定第5.3.11条 的情况选用乙级防火门 第6.1.3条

表8 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

《住建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建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在同一建筑内,住宅与非在同一建筑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第9.1.3条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级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无 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楼梯或电梯直通住宅楼第5.3.11条 住宅电梯直通汽车库时,无 无 无 无 住宅部分之间应为无洞口且耐火等级≥1.5h的不燃燃烧体隔墙,见提示(2)。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商住楼中住宅的设置 《高规》 条文号 内容要点 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第5.4.6条 烧体的楼板和≥2.0h的不第6.1.3A条 疏散楼梯应独立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第9.4.4条 应设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无 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及条文说明 隔措施。 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性能化要求)1)、见提示(2) 该楼梯间和电梯间应设封闭门斗、防烟前室

提示:(1) 《实施指南》的相应说明要求:“对地下汽车库其楼梯间的封闭门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等可靠防火措施”。

(2) 对该处隔墙及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尚可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6条,但其限值与《建规》第5.4.6条的规定不同。

其他相关条文规定的异同分析 1. 住宅的耐火性能

经过逐条对比,《三个规范》关于住宅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 (1) 尽管《住建规》表9.2.1与《建规》表5.1.1的限值有所不同,但《建规》在该表的注5中已说明,对于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规》执行。

(2) 同样,《住建规》第9.2.2条规定:四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允许建造的最多层数分别为3层和9层,与《建规》第5.1.7条规定的2层和5层不同,但《建规》在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允许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规》执行。

(3) 至于《高规》与《住建规》二者的相关规定则完全相同。

《三个规范》的不同点则为:《住建规》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改用“不燃性”和“难燃性”表述,而《建规》和《高规》仍沿用“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 2. 住宅的防火间距

《三个规范》规定的限值完全一致。但不同条件下住宅防火间距的调整值,《住建规》第9.3.2条为性能化要求,具体指标应执行《建规》第5.2.1条的注1~4,以及《高规》第4.2.2~4.2.4条的规定。 3. 住宅的防火构造

《三个规范》的相关规定有三处不同:

(1) 《住建规》第9.4.1条规定:“窗槛墙高度应≥0.8m或设耐火极限≥1.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宽度≥0.5m,长度≥开口宽度”。《建规》无相应条文,《高规》也只有“单元式高层住宅设有1个安全出口时,其窗槛墙应≥1.2m”的规定。

(2) 《住建规》第9.4.2条规定:“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的净距离应≥1.0m”,《建规》和《高规》均无此要求。

(3) 《住建规》和《建规》均规定: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封堵,但《高规》则为:建筑高度≥100m时,每层楼板处均封堵;<100m时,可隔2~3层封堵。

(4) 《三个规范》均规定:管道井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不得开设在楼梯间内。而在防烟前室(含合用前室)内《住建规》和《建规》允许开设检查门,《高规》则不允许。 (5) 《住建规》关于设置管道井的规定中均不含垃圾道,《建规》和《高规》仍保留。 4. 住宅的消防求援

《三个规范》相关具体措施的主要不同是:

(1) 《住建规》第9.8.1条规定:≥10层的高层住宅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而《高规》第4.3.1条规定至少沿二个长边设置。

(2) 《住建规》第9.8.3条规定:≥12层的住宅应设消防电梯,而《高规》第6.3.1条规定:≥10层的塔式住宅和≥12层的单元式及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3) 关于街区内道路的间距,以及穿过沿街建筑与通入内院消防车道的设置规定,《住建规》未涉及,应按《建规》和《高规》执行。

关于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体系的整合

综上所述,规范编制单位、时间、理念、体例的不同,以及缺乏必要的协调统一,是导致《三个规范》对住宅防火设计规定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例如:《建规》的修编在《住建规》之后,并多处已修改一致,故二者的矛盾较少;《住建规》的编制则在《高规》之后,但因多处“局部突破”,故二者的矛盾相对较多。由此,如从更深和更广的层面考虑,有必要对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的整体构架进行反思与整合。

众所周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是我国早期借鉴前苏联体系编制的,涵盖一般民用和工业(含仓库)建筑,可视为“母规范”。随着我国建设的需求与技术进步,此后曾多次修订,并按建筑类型(如汽车库、人防工程、石化企业等)和专业技术(如喷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等)编制了多部“子规范”。但由于前述的原因,也导致规范间往往出现矛盾,执行时难以取舍并遗留隐患。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应理顺我国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编制体系(表9),其中“母规范”应按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含仓库)分别编制。民用建筑则不以建筑高度24m为界分别编写,而应融为一册。高层与低层建筑规定有差异处,可在同一章节内分条或在同一条目内分别表述。

其次,要明确每部防火规范在编制体系中的定位,据以确定编写的广度与深度。如作为“母规范”者,应编制指导原则及普遍通用的条款,属于“子规范”的内容只需索引;而对于“子规范”则应只编制“母规范”未涵盖和不同的条款,相同者不应重复。

“子规范”也并非均独立成册,若内容较少,可在单项(如图书馆、剧院、办公楼等)建筑设计规范中,编写独立的防火章节即可,此时尤应贯彻“子规范”的编制原则。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涉及民生影响极大。当务之急,如能从速针对住宅使用和火灾的特点,编制专册《住宅设计防火规范》(包括强制性和一般性条文),可能是统一协调目前《三个规范》相关规定,并便于理解和执行的有效途径。届时,《住建规》仍可摘编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建规》和《高规》则可删除有关住宅防火设计的内容,索引该规范即可。

单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属“子规范”,如人防工程、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属“母规范”

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火章节

(属“子规范”,如图书馆、办公等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火篇章)

单项专业防火技术规范

(属“子规范”,如喷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 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建筑(含仓库)设计防火规范——子规范(从略) (属“母规范”)

表9 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编制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 《住宅建筑规范》编制组. 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3 本书编写组. 住宅建筑规范详解.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 分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5 分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5SJ811.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6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7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

作者:教锦章,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顾问总建筑师 收稿日期:2007年12月

43ynb1pquc7zlrl1b2zi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