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解读(讲义)
一、新政策解读 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1、《公告》制定的背景
一、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管理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
三、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措施时,发现这些措施的实施要以企业的申报为起始,需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公告》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针对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废止《管理办法》及有关申报表中外汇核销单的内容。
2)将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但发生退运或改为实行免税或征税的处理方式,由《管理办法》中的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的方式,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
3)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
4)完善了委托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开具流程。 3、《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和免税申报的时限。
2)细化和明确了办理退(免)税、免税业务时,提供有关资料的要求。一是明确了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电子数据;二是明确了按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备案;三是明确了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四是明确了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的,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同时明确了该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细化企业退(免)税办法变更的要求和管理规定。 4、在《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的主要内容 1)政策方面
1.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
2.补充了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实行简化的备案办法进行管理的规定。
3.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内容纳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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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退税服务方面
1. 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2.明确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3.明确了企业可在退(免)税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同时为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电子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也可进行退(免)税正式申报。
4.按照优化服务、体现宽严相济管理的指导思想,《公告》中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
3)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免税业务的管理规定
1.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
2.申报的规范性要求。要求退(免)税、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或留存备查。
3.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 4.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要将经营货物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明确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4)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方面
1.增加15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 2.规定暂不办理退税的3种出口业务情形和1种出口企业情形。
3.明确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
4.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
5、《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除已明确执行时间的规定外,其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实务操作
操作环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1.0 企业涉及的常用的申报步骤主要有: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对无发生进料业务的企业,不需录入该模块) 注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若当月没有新手册登记的,不需录入申报。
2、进口料件明细申报 注意: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若当月没有发生进口料件,不需录入申报。
3、出口货物明细申报 注意:
(1)企业在录入报关单出口额时要检查报关单的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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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明细申报录入时,对单证不齐数据,【单证不齐标志】需录入“BH”。 (3)当月出口并收齐的单证,在做明细申报录入时,“单证不齐标志”栏为空,
4、收齐出口单证明细申报 注意:
(1)企业在进行单证收齐录入前,应检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内容是否与前期申报录入的内容一致;出口发票金额与报关单是否一致;报关单是否有退运复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是否有海关加盖的验讫章和企业报关专用章。经检查,发现前期申报录入的报关单号或核销单号有误的,可在收齐单证录入中进行修改;若为其他内容的录入错误,企业应认真检查原因并做冲减调整后才能申报。
(2)企业当月收齐的前期单证必须有电子信息才能参与当月的“免、抵、退”税计算。
5、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对无发生进料业务的企业,不需录入该模块)
待手册在海关核销完毕,并取得经海关确认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后,录入核销信息,申报系统对整本手册的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出具手册核销的证明,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扣税额抵减额”。
6、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
7、免抵退税预申报(实行网上预申报)
以下为出口退税网上预申报系统的操作步骤: (一)登陆
前提是企业必须已注册并由税务部门开通网上申报权限。 (二)网上预申报注册和开通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限开通 (三)申报预审
注意:上传的预申报文件必须是*.zip格式的压缩文件,即把“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预审后的所有文件压缩成一个文件上传,被压缩的文件不能包含文件夹。
预审完毕后将会出现一个清单(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清单有所不同),出口企业必须要根据清单提示的疑点,查找出错的原因,修改正确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四)预审结果的导出
在预审结果页面下方点击“预览”按钮可将预审反馈情况打印出来; 8、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
(一)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 (二)税务机关反馈信息查询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主要包括:
1、通过将企业的报关单与税务机关取得海关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得到“出口信息不齐情况”。
2、预审疑点反馈情况查询。 (三)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
不管税务机关反馈信息中是否有提示申报数据有错,企业都必须先撤销已申报数据,撤销以后做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
反馈信息处理完毕后,系统会自动对企业申报数据中信息不齐的记录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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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齐标志”。至此“免、抵、退”税预申报工作完成。
9、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该步与预申报的操作相同,都是先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再进行“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退税申报向导为第七步)。
10、纳税申报表采集
采集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相关数据,录入到申报系统“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模块中,便于系统自动生成汇总表、数据间逻辑关系的检查和审核系统基础数据的采集。
注意: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前,免抵退税申报和审核在后,并且增值税收纳税申报采取自报方式,与免抵退正式审核结果相比可能有差异,差异的数额在当期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汇总表中体现,企业应在下期调整账务和纳税申报表。
11、“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
汇总表中的所有数据会自动生成,数据生成后,检查汇总表生成的数据与明细表对应项目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的,不能只修改汇总表,要找出对应项目的明细数据的错误原因,修改正确后,重新生成汇总表。
12、“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注意:申报完后已申报的数据在“基础数据采集”模块里没有显示,只能在“综合数据查询”功能中才能找到,如果要更改记录内容,请先撤销申报再在录入界面修改,修改完毕后再按照以前的步骤进行申报。
13、打印申报报表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业务管理的规定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办理期限: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委托出口的货物,应自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
(3)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2、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变更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企业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应进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1)改变经营者名称;
(2)改变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3)改变行业归属或隶属关系;
(4)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海关代码变更;
(6)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 (7)改变经营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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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改变核算方式; (9)增减注册资金; (10)改变有效期;
(11)改变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 (12)改变分支机构名称; (13)增减分支机构; (14)改变其它认定内容。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
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注销退税认定手续。
办理退(免)税认定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 (3)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注销备案登记的,提供有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提供);
(4)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报送的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企业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正确选择数据报送的功能 2、应及时报送关单信息
应通过查询已离境结关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信息,及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领取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在收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即时登录电子口岸发送关单信息,另外,未报送的电子数据在网上保留期限最多延至次年三月底。
3、认真核对关单信息内容
4、信息不符或无电子信息的处理 若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出现纸质报关单有人工改动或与税务机关取得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时,将不予办理退税,而必须由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重新打印纸质报关单或由海关修改报关单电子数据补传国税机关后,方可重新进行退税申报。
(三)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
1、申报表格必须通过“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申报表格内企业签章要齐全,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要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2、对于当期出口并收齐的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装订顺序要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的填写顺序一致;对于前期出口当期收齐的单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装订顺序要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的填写顺序一致,如果同一期单证内同时有上述两类型的单证的,分册装订。
(四)单证备案
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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