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采矿企业探矿权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王建国
【摘 要】@@ 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实质上是科技成果权,它是矿山采选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法规来规范探矿权的核算,尤其是<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及实施,对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企业广大财务人员明确. 【期刊名称】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年(卷),期】2011(000)001 【总页数】2
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实质上是科技成果权,它是矿山采选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法规来规范探矿权的核算,尤其是《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及实施,对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企业广大财务人员明确。
探矿权的会计核算问题,财政部于1999年11月11日曾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做出了相关规定:
1.会计科目: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
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法规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2.账务处理:企业按法规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按法规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按法规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目前该文件还是继续有效的,笔者认为该文件对探矿权的会计核算规定还是较为笼统的,对探矿权终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不全面,缺少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缺少探矿权人优先申请采矿权或以探矿权作价出资的财务处理规定。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它以一般业务为主线,兼顾了石油天然气、生物资产等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突出了油气开采会计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特点,规范了油气开采各阶段的会计处理,明确了油气资产的
计量模式、勘探支出的资本化以及油气资产的折耗方法。现在财政部尚未出台其他矿产采掘业的会计核算规定,各企业主要还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财会字【1999】40号)来进行会计核算。
一、笔者认为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企业会计准则6号——无形资产》来核算探矿权,具体如下:
(一)探矿权成本的核算。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探矿权”二级科目,在“探矿权”二级科目下设“探矿权初始成本”“、探矿权勘探开发成本”“、地质成果”三个三级科目来核算。
1.购买探矿权初始成本的核算。企业从二级市场或从国土部门“招、拍、挂”取得的探矿权,将购买成本直接计入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探矿权初始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2.探矿权存续期间投入勘查成本及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探矿权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探矿权成本的结转。经过投入一定的地质工作,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探明储量形成地质成果,二是未探明储量不能形成地质成果。对于形成地质成果的,按其实际发生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探矿权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对于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探矿权——探矿权初始成本”、“无形资产——探矿权——探矿权勘探开发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