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产品(鱼类)订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两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水产品的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标准及要求如下:
数 量 品种名称 (千克)
第二条 订购水产品需要查验、检疫的,甲方提供抽样标本,由 委托 查验、检疫,查验、检疫费用由 承担。
第三条 订购水产品收购价钱按以下第 项执行:
质量标准及要求 (一)固定价钱: 元/千克,合计总价款为 元。 (二)爱惜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水产品的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以市场价收购;收购日所订水产品的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以基准价收购。
(三)浮动价格:基准价为 元/千克。收购日所订水产品市场价高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市场价-基准价)× %;收购日所订水产品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收购价=基准价-(基准价-市场价)× %。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址及费用,按以下第 项执行:
(一)送货。甲方将所订水产品送到 ,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二)提货。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到 提货,交货日期以书面通知发出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三)代办托运。甲方通过汽车(火车、轮船或 )将所订水产品托运到 ,交货日期以办理托运手续日期为准,托运及相关费用由 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同意地为验收地址;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址;托运以 为验收地址。
(二)验收时刻: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 。
(四)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 %之内(含 %)。 第七条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 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以下第 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 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户银行 ,帐号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两边协商达到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到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以下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断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交付的水产品少于所订数量的,按少交水产品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期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超期交付水产品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愈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能够解除合同。
(二)因甲方缘故造成所订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钱交付水产品;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置。
(三)乙方拒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少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少收水产品价款的 %向甲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