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区残疾人联合会会权责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53号)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区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七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和透明公开原则,由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4.(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区残联
办公室
1.受理责任:接收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指导申请人到残疾评定机构进行评定。 2.公示责任: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 3.审核批准责任: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4.发放存档责任: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九条第(二)款 受理。县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指导申请人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定。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九条第(三)款公示。县级残联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在残联门户网站或者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标准格式(附件3)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九条第(四)款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公示有实名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九条第(五)款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资料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湘残联字〔2017〕53号)第二十七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残疾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或者以残疾为由不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升学的;(二)对符合税法规定应给予减免而不减免税的; (三)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转干、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劳动报酬、文化、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按规定对待残疾人的;( 四)以残疾为由辞退或者开除残疾职工的;(五)
拒绝接收国家分配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的; (六)盗窃、侵占、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七)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事业捐款、捐物或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等经费和物资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 (九)对残疾人负有扶养、监护义务而不履行的; (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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