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6 – 调查权利可以要求计算机网络供应商披露网络内存储的内容和非内容信息
注解:此规定针对一些诉讼法令,允许调查权利要求存储在第三方计算机系统内的计算机数据。答复是否此类法令适用于内容信息(如存储的文本文件),非内容信息(例如确定帐户所有者姓名和地址的信息,或显示用户活动的记录文件),或全部。例如,此类诉讼法令可以向法庭要求基于一个誓言的法律强制命令,以便要求网络供应商披露其存储的向特殊帐户发送的电子邮件的文本文件。 国家 法律名称 法律条款 处罚规定 备注 澳大利亚 中国台北 无 刑事诉讼法, 通信保护和侦听法案 反恐怖主义法案 有组织的和严重的犯罪条例www.justice.gov.hk/home.htm (第455章) N/A 查阅
出要求,要其─ (i) 就获授权人合理地觉得是与侦查有关的任何事情回答问题或提供资料;或 (ii) 提交任何律政司司长合理地觉得是与关乎侦查的事情有关的任何物料或某种类的物料, 或要求该人两者皆作;及 (d) 载有原讼法庭认为符合公众利益而宜于加上的其 他条款,但本段不得解释为授权法庭未得任何人的 同意而命令将该人拘留。 (4)第(2)款所指的条件是─ (a) 有合理理由怀疑有人犯了该正在侦查中的有组织罪行; (b) 如第(1)款申请是针对某人的,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拥有资料或管有物料,而该等资料或物料相当可能与侦查有关; (c) 如该申请是关于某类别的人,而─ (i) 有合理理由怀疑该类别中某些或全部人拥有该等资料或管有该等物料;及 (ii) 不论是因侦查需迫切进行、侦查需保密或拥有有关资料或物料的人的身分是难于辨别的,如规定该申请须是就某一人而作出的,即不能有效地对该有组织罪行进行侦查; (d) 经考虑─ (i) 该侦查中的有组织罪行的严重性; (ii) 若不根据第(2)款发出命令,能否有效地侦查 该有组织罪行; (iii) 披露资料或取得物料后对侦查可能带来的利益;及 (iv) 该人或该等人所可能获得或持有的资料或物料,是在何种情况下获得或持有的(包括考虑对该资料或物料的保密责任,以及与该资料或物料所关 2
乎的人的任何家族关系),有合理理由相信就该人或该等人根据第(2)款发出命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5) 凡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授权律政司司长要求某人就获授权人合理地觉得是与侦查有关的任何事情,回答问题或提供资料,律政司司长可藉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某获授权人席前,就该获授权人合理地觉得是与该侦查有关的任何事情回答问题或提交资料。 (6) 凡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令,授权律政司司长要求某人将律政司司长合理地觉得是与关乎侦查的事项有关的物料或某一种类的物料提交,律政司司长可向该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律政司司长合理地觉得是与关乎侦查的事情有关的任何指明的物料或指明的某一种类的物料提交。 (7) 根据第(5)或(6)款所送达的书面通知,须─ (a) 说明法庭已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并且须─ (i) 载有命令的日期; (ii) 说明该有组织罪行的详情; (iii) 如命令是针对该人而发出的,说明此情况; (由1995年第90号第3条修订) (iv) 如命令是针对某类别的人而发出,而该人是属于该类别的,说明此情况; (v) 说明命令中授予律政司司长的权力;及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vi) 说明该命令中与该人有关的其他条款; (b) 已夹附根据本条所发出的命令的副本,但该副本可不包括─ (i) 在该命令中对该人以外的某人的提述,或对 3
不包括该人在内的某类别的人的提述;及 (ii) 在该命令中只与该某人或只与属该某类别的人有关的任何详情;及 (c) 实质上是以附表4所指明的关于该通知的表格作出,此外并须将第(8)至(10)款及第7的绦文在该通知内载列或夹附于该通知。 (8) 对于为遵从根据本条所提要求而提交的任何物料,获授权人可将该物料摄影或复印。 (9) 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条被要求提供或提交任何与享有法律特权的品目有关的资料或物料,但律师(包括大律师)则可被要求提供其客户的姓名、名称及地址。 (10) 根据第(2)款所发出的命令或根据第(5)或(6)款就施加要求所作的书面通知,可就关乎第 28 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所持有的资料或管有的物料而作出。 (11) 任何人不得以会有下述情况为理由,而不遵从根据本条提出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 (a) 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倾向于使该人获罪;或 (b) 提供资料或提交物料会违反法规或其他规定所施加的保密责任或对披露资料或物料的其他限制。 (12) 因遵从凭借本条施加的要求而作的陈述,不可在针对陈述者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用于针对他,但在以下情况则除外─ (a) 在根据第(14)款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36条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或 (b) 在有关任何罪行、且该人作出与该陈述不相符的证供的法律程序中,用以对其可信程度提出质疑。 4
(1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本条向他施加的要求,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 (14) 任何人在看来是遵从根据本条施加的要求时─ (a) 作出他知道在要项上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陈述;或 (b) 罔顾后果地作出在要项上虚假或有误导成分的陈述, 即属犯罪─ (i)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或 (ii)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 (15) 凡一项命令已根据第(2)款发出,律政司司长或其为本款的目的而书面授权的代表,可在符合法庭规则就此事而订明的条件后,获取该命令的副本;但除在符合本款前述部分及第(7)(b)款的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均无权获取该命令的整份或任何部分的副本。 (16) 凡根据本条施加于任何人的要求所关乎的物料为并非以可以阅读的形式记录的资料─ (a) 则须当该要求为将物料以一种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的要求; (b) 获授权人可藉送达该人的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在指明的时间及地点,或在指明的不同时间及地点,以可以看到、可以阅读及可以带走的形式提交该物料,获授权人并可藉同样的通知解除该人根据该项要求须提交以原来记录形式记录的物料的责任。 (17) 撤销或更改根据本条发出的命令的申请,可由根据该项命令被施加要求的人提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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