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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背景下导游人员条款规定解读
作者:张熙 刘换菊
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25期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使2013年十一黄金周期间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产生了极大的关注。从关注的焦点来看,《旅游法》实施致使旅行社应对方式和旅游者出行方式的有所改变,报团价格上涨、自驾游走热,但对《旅游法》的直接影响者导游的关注却不足。本文针对《旅游法》中关于导游各方面的条款规定进行解析,为导游从业提供一定的指导。 一、《旅游法》条文规定 (一)薪酬机制方面
《旅游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第41条规定:“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权益保障方面
《旅游法》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为规范方面
《旅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四)准入门槛方面
《旅游法》第37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导游证”。第39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五)行业从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