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监察支队听取陈述(申辩)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听取陈述(申辩)
规则(试行)》的通知
支队各室(分队):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程序,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听取陈述(申辩)规则。现将《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听取陈述(申辩)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支队领导反映(提出)。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1 / 3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听取陈述(申辩)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听取陈述(申辩)程序,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三条 听取陈述(申辩)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取陈述(申辩)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的组织
第四条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由案件审理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案件审理科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案件审理科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举行听取陈述(申辩)活动。
第六条 听取陈述(申辩)活动设主持人,记录员各一名。主持人一般由案件审理科人 2 / 3
员担任,必要时可由支队长指定。记录员由主持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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