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四川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宣传处 03日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 文件编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8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令第82号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1996 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林木
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 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 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 森、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 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法。农村居民采伐 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采伐 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 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 采伐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 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 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 化条例》。
第三条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 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 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 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 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米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必须纳 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即按采伐类型、消耗 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 控制
第七条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有林木以森工企业、林场、农场、厂矿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所 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用材 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和合理经营、永续利 用的原则进行编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 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平衡后,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指未建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由省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编制单位。
第八条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 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县
(市、区)和单位,可以按照轮伐的原则, 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用材林的未成熟林面积超过用材林总 面积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按照低 于用材林生长量70%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 林采伐限额。
其它林种、林木按照合理经营的原则, 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1 次。
第九条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 伐限额,由省政府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州人 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期年森林采 伐限额内,根据森林资源和市场变化的情 况,分别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编制,每年下 达到县(市、区)和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乡 (镇)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由县(市、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