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
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术创新,发现和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临沂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学术成果奖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科技建议类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学术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同行评议的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独立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三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
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或与之相关的交叉边缘科学领域中,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创新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论著、科学考察报告等,以及依托学术研究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建议。
第四条 学术论文、科学考察报告的核心内容必须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必须在出版社出版
发行;科技建议必须被相关方面采纳并经过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本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可以参评,但建议类成果因效果显示滞后的原因,可以推迟两年申报。
第六条 第一完成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属地关系由我市管理。
第三章 评奖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对成果分一、二、三等奖进行评奖,标准如下:
(一)论文类(含论著、科学考察报告,以下同)
一等奖:在学术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技术上取得重大创新,有重要科学价值,为学术界所公认或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学术上取得较大进展,在技术上取得较大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三等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发现、新进展,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独到的科学见解,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学术创新成果,必要时可授予特等奖。
(二)建议类
一等奖:对我省、我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产生了重大影响,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非常显著。
二等奖:对我市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等奖:对部门、行业、地区的经济建设或学科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本奖设立临沂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的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 (二)裁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奖项目和等级; (三)裁定有异议的授奖项目和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为完善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本奖设立临沂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市评委会),聘请市内外自然科学界知名专家、学
者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人。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学术成果的授奖项目和等级;
(二)对评审中出现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必要时报请领导小组处理;
(三)对完善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市直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直学会)和县(区)科协是学术成果奖的初评单位,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或行业参评学术成果进行初审,写出评价意见,并将初审入选的学术成果推荐到市评选办公室。
第五章 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临沂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表》。 (二)学术成果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外文应附中文摘要。
(三)建议类成果被采纳的原始材料(批示、文件等,可以是复印件),实施建议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应由采纳建议的主管部门或相关的权威部门出具)。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完成人或者完成单位向相应市直学会或县(区)科协提出申请,报送第十二条所列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的学术成果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申报前解决异议。
第十五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学术成果,如果在学术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再次申报。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的学术成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本《办法》规定申报、推荐的程序向市评选办提交市学术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不能提交评审。
第十七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评选办汇总分类,分别提交给评委会各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以个体审阅、集中评议的方式,对每项成果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集体审议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批准,对学科评审组评委评审的有争议学术成果进行裁定。
第十九条 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会议表决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裁定。审定结果须领导小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