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转型升级方向大数据产业园
区建设专题(第二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115 【发文字号】粤经信标准[2016]1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转型升级方向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专题(第二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粤经信标准〔2016〕112号)
肇庆市、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支持全省大数据产业园区加快建设和重点突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转型升级方向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专题(第二批)项目计划1000万元下达给你们。 上述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支持方式,用于扶持你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每个地市限额 1 / 3
支持一个当地的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在广东省内注册运营、承
担当地大数据相关产业园区建设或承建工作的企业;申报园区应为当地政府规划重点推进的园区项目,有大数据产业园的规划和建设方案,且已具备一定的建设基础和条件。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且在项目实施期内,园区的运营期(即完成建设,正式运营)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申报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财政资金原则上仅用于设备购置及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差旅、会务、薪酬及市场运营推广等费用中列支。
请相关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8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认真组织本地区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在省财政资金下达60日内将资金安排结果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附件:1. 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转升级方向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专题(第二批)项目计划表
2. 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转型升级方向安排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4日
附件1
2016年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企业 2 / 3
转型升级方向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专题
(第二批)项目计划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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