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肇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以及《肇庆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肇府〔2014〕11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推动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对专项资
— 1 —
金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联同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本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做好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知识产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和纠正存在问题,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立项及后补助两种形式。其中立项是指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设立相关课题,通过发布指南的方式向社会征集承担单位,经评审后双方签定项目协议,并将资金拨付给承担单位使用;后补助是指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知识产权或相关认
— 2 —
证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包括资助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创造、商标、版权登记,并对获得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等。
(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包括扶持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投融资、运营及高端运用,知识产权产业化及专利导航预警等工作。
(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及执法协作,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及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和统计考核,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
(五)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等。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创造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和奖励;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则以立项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扶持。
— 3 —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5000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含5件)的中小微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PCT专利申请资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或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再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再资助2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授权只资助一次。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在我市新注册成立并经省知识产权局或省版权局备案的专利或版权代理(办)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本市的中国发明专利或PCT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第十六条 版权登记资助。拥有肇庆市户籍的公民或注册地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国家或本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依照登记机构向社会
— 4 —
公布的收费标准给予登记费资助,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予以资助。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0件;同一公民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
第十七条 专利奖励。根据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30万元,优秀奖每项15万元;广东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15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肇庆专利奖,金奖每项奖励2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八条 商标奖励。我市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毎件奖励30万元;被初次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件奖励15万元;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以及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全市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向市知识产权局实名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件给予100元奖励。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条 试点示范企业培育。我市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8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试点示范学校培育。我市中小学校被认定为省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