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道工程
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XXXX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
二 O 一七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XXXX大道工程施工企业的诚信机制,充分调动施工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相关规定,按照和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XXXX大道建设项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下发的《XXXX大道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结合XXXX大道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XXXX大道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针对土建施工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施工、总包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合同造价管理、资料管理等所进行的定期履约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XXXX大道工程的土建施工企业(简称“施工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管理工作,成立项目公司履约评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总监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安全总监
组 员: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合约计划部、财务审计部、前期协调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履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1、组长全面负责施工企业履约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规范开展日常评价工作。
2、副组长直接负责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各项工作,审查指导制定履约评价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季度履约综合检查范围、方式、方法及检查组人员,监督各部门严格履行检查职责。组织季度履约综合检查结果汇总工作,审核履约检查通报。
3、对参建的施工企业,定期开展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4、负责履约评价年度综合汇总,按时上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作为相关部门建立单位履约履约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 履约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察部,由安质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按照履约评价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完善履约评价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履约评价管理日常工作。
2、制定季度综合检查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 查,做好检查记录,汇总检查资料。
3、建立履约评价管理台账,归档保管履约评价的书面及电子影像资料。牵头核查处理施工企业申诉和投诉举报。
4、对当期检查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安排相关主管部门跟踪落实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5、季度综合检查评价结束时,汇总评价结果,对履约评价领导小组审核后的结果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公示,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合约计划部、财务审计部、前期协调部、综合管理部积极配合现场检
查,结合业务范围配合履约评价工作;落实问题整改,进行相关考核认定及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履约评价原则及内容
第七条 施工企业履约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统一检查项目和评分标准,对参建单位的检查频次应保持相对一致。同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及上级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施工企业履约评价主要围绕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文明施工、总包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合同造价管理、资料管理八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季度履约综合检查评价分工及计分方法
第九条 季度履约综合检查评价由履约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正式通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检查评价表集中检查评价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参加检查的各组人员以及被检查施工企业现场配合人员签字确认。
各部门职责分工:
1、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检查项由安全质量部完成评价。
2、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工法(安全)、起重设备/施工机具检查项由安全质量部主责、工程部配合完成评价。
3、施工进度管理检查项由工程部负责完成评价。 4、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检查项由工程部主责、计划合约部配合完成评价。
5、合同造价管理检查项由计划合约部负责完成评价。 6、总包管理检查项由计合部主责、工程部、与前期协调部配合完成评价。
7、资料管理检查项由工程部负责完成评价。
第十条 季度履约综合检查评价采用百分制,十个检查项评分在季度履约综合评价总分中所占分值权重分别为:施工安全占 25%、施工质量占 20%、施工进度占 20%、文明施工占 10%、总包管理占 10%、组织机构人员占 5%、合同造价管理占 5%、资料管理占 5%(各单项检查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季度履约综合评价得分=季度履约综合检查得分-季度内整改通知书扣分(一级扣 1 分,二级扣 0.5 分,累加)及其他扣分。(附件二:季度综合检查评价汇总表)
第十一条 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在XX大道工程范围内进行 5 天公示,无异议则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及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履约评价较差的单位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评价的目的是持续改进施工过程中各单位的履约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项目公司履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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