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注2:“备案编号”由负责办理备案的市(县)食药监局基层派出机构经办人填写。 编号格式说明如下:
A---备案所在的市(县)名简称。如:南宁市填写:南宁;三江侗族自治县,填“三江”;
B---备案年份,填四位阿拉伯数字。如:2014;
C---备案登记流水号,填四位阿拉伯数字,每年从0001开始编,且同一家小作坊编号应是唯一的;
D---表示同一家已备案的小作坊,申请备案的批次。如:该小作坊第1次成功备案,就填“1”,第2次成功备案,就填“2”,以此类推。 C与D间用一居中横划分隔,以表示不同的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 范 本 )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售出的食品有完整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不使用非食品的原料或者变质的或者来源不明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
七、生产的食品仅在本乡(镇)、街道、村等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不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
八、生产的食品不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所在地政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公示牌范本 规格:高80*宽55cm
白底蓝字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 公示牌 名称:南宁市张三烧卤坊 地址:南宁市五一路北一里116号二栋一楼2号铺面 食品加工类别:烧卤加工、肉制品加工(按实际列出) 原料: 鸡、鸭、猪肉、猪内脏(按实际情况列出)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酱油、米酒、胡椒粉、米醋、苏打粉、番茄酱(按实际使用情况列出) 加工流程:清洗→煮熟→烘烤→卤制→切割(按实际加工过程列出)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督电话:123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
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三) 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变更审批 (四)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购进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食品销售的流向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果冻、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乡镇(含乡镇)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鲜湿米粉;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传统工艺加工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六、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4885852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