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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混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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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梁某某的委托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梁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代理人对案情的了解、开庭情况及在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丧失了经营业务需要裁减全部员工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告是为了规避债务,将公司业务转移给五桂山公司及南朗工地,造成被告严重亏损的局面。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履行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等程序性的义务。但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第180页)来看,被告既无提前履行程序性义务,也没有提前通知原告,而是以微信通知的方式直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履行程序性义务。故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关系,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原告的职务虽为副总经理,但原告的工作职责有其特殊性,为组织、领导施工人员开展养护施工工作,工作地点基本是在工地上,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进行管理,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据第 1 / 4

160页、162-164页、167-169页)看,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工作职

责是由被告二负责,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被告处。

并且本案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对被告未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无意见,被告在一审程序中再提时效抗辩违反了民事诉讼禁止反言规则,故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对于拖欠原告的工资,被告应及时予以支付。

原告原在横栏三沙种植花木,被告的采购人员经常去原告处采购苗木,由于业务原因认识了被告的股东(被告二),后被告二说服原告入职被告处。原告入职之前,被告还欠原告花木款149142.5元没有结清,被告后续分多笔偿还了原告花木款。

原告入职被告处以来,原告的工资均由被告的股东刘某某和何某某私人账户支付,后来,被告经常以项目款未收回为由拖欠原告工资,原告碍于情面,每次只是口头催促被告及时支付工资,而没有认真核对工资收入情况,由于原告银行卡经常会收到被告汇入的代垫采购苗木款及费用报销款,故原告对被告是否及时发放工资没有认真核实。后经原告核对,发现被告有时几个月才支付一次工资,以致两年多来共拖欠原告十多个月工资未曾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从被告的相关银行流水证据,尤其从(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来看,被告汇给原告的款项中存在大量报销的代垫费用,被告将支付给原告的代垫购买物资款与工资混为一谈,辩称已经支付完毕原告工资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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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有证据证明,原告替被告垫付了大量购买苗木的工程物资资金,被告应及时报销。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二经常安排原告购买工程物资,从原告提供的证据(145-158页、161页、167页、169页-175页等)可以看出,被告多次指令原告购买工程物资,购买流程是原告先在微信上报告购买物资的数量、单价、金额等,被告二无反对意见后原告按申报数据进行购买,有些由被告二谈好价格再安排原告购买。

从被告采购流程及用款流程来看,被告公司用款制度比较随意,没有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也没有规定需要履行法人签字手续才能报销,并且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被告业务量大,物资采购频繁。

本案在仲裁程序时,被告方明确确认有部分代垫采购费用没有报销给原告,只是具体数额没有核对清楚,故仲裁员还特意预留时间给双方核对单据,原告按被告的指令与被告财务人员核对单据,但被告在双方核对完毕单据后却迟迟不予报销。

原告为了完成领导的工作安排,为用人单位采购工程物资,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范围,这些费用之所以帮被告垫付,是基于原告对公司的信任,想到后续可以顺利得以报销,原告才愿意垫付,故这部分款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代垫费用,被告应及时予以报销给原告。

五、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已经完全混同,公司股东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混同是公司人格混同的重要考察要素,其外在表征主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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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经营场所、主要办公、生产设备以及财务等方面混同,其本质则是财产混同情形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的基本原则,严重影响了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20-36页)、被告提供的四个银行流水明细、被告提供的微信支付截图可以看出,被告的业务开支都通过被告股东被告二、被告三私人账户进行处理,被告公司大量资金流入股东个人账户,被告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已经完全混同,故被告二、三应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成员予以充分考虑为谢! 此致

XX市第XX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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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混同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梁某某的委托和广东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梁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代理人对案情的了解、开庭情况及在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后,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丧失了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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