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领域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本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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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五)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
(六)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规行为未触及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本所视情形对其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条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本所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多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违规行为的,原则上合并处理,并按其数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最重处分予以处理。
第五条 本所作出纪律处分时,综合考量以下主观、客观因素:
(一)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二)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纠正措施;
(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及时向本所报告,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干扰、阻碍调查进行;
(四)当事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规共谋,或是否仅因个人行为导致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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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及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 (六)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等造成的损失,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的利益;
(七)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频率及持续时间; (八)违规行为对证券发行上市、停复牌、终止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条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影响;
(九)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
第六条 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主要从以下方面考量: (一)当事人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二)当事人的职务、职责、权限、专业背景及履职情况;
(三)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规行为导致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非正常停牌或交易状态变更等;
(二)违规行为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三)影响上市公司再融资、股权激励等的实施条件,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条件;
(四)违规金额巨大,远超相应纪律处分的数量标准; (五)违规行为长期持续;
(六)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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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或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
(七)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本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违规行为虽未达到相应纪律处分标准,但存在上述情节严重情形,本所可以视情况从重、加重实施纪律处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一)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二)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采取相关补救、纠正措施消除影响或风险;
(三)违规行为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严重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公开认定其在3年、5年或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
(一)对上市公司两项以上达到公开谴责标准的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
(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被本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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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前款所述情形之一,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本所可以公开认定其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
第十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所上市协议、业务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可以对其收取三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被本所予以两次公开谴责; (二)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严重,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其他情节严重、违规性质恶劣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前款所述情形之一,或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本所可以对其收取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二章 上市公司、董监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违规
第一节 信息披露违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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