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
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防办(民防局)、建委:
现将《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守《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并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空地下室工程包括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同步(附建式)、配套(单建式)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省、市、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工程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与认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地面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总结》中应有防空地下室防护专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于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方案等内容书面通知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审查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和防护设计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表述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情况。
第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二)工程防护质量有无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失;
(三)竣工验收文件、验收人员签字手续和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人防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