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期货市场交易实务
本章学习目的:
1、掌握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标准化合约具体内容; 2、掌握期货交易的过程、报价方式的特点; 3、了解期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4、掌握外汇期货、石油期货的特点、交易方式与主要影响因素; 5、了解我国三大期货交易所及其主要上市品种。
第一节 期货市场交易概述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标准化合约内容
所谓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内成交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期货交易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订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实物商品或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条款一般包括:
1、交易数量和单位条款;2、质量和等级条款;3、交割地点条款;4、交割期条款;5、最小变动价位条款;6、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条款;7、最后交易日条款。
除此之外,期货合约还包括交割方式、违约及违约处罚等条款。 二、期货交易的过程 1、开户
投资者要进行期货交易,要首先到期货经纪公司开户,签署开户合同书、风险说明书,在资金到达期货公司的账户之后,确定指令下达的方式,就可以进行期货的交易了。
2、期货合约的买卖
期货交易的全过程可以概括为建仓、持仓、平仓或实物交割。
在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一份期货合约相当于签署了一份远期交割合同。买入期货称“买空”或称“多头”,亦即多头交易,卖出期货称“卖空”或“空头”,亦即空头交易。期货交易的买卖又称在期货市场上建立交易部位,买空称作建立多头部位,卖空称作建立空头部位。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
期货交易订单可分为买单(Buying Order)、卖单(Selling Order)和撤单(Cancel Order)三种。
建仓后尚未平仓的合约叫未平仓合约或者未平仓头寸,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交易者建仓之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了结期货合约:要么择机平仓;要么保留至最后交易日并进行实物交割。交易者往往在最后交易日结束之前择机将买入的期货合约卖出,或将卖出的期货合约买回,即通过一笔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来冲销原有的期货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解除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义务。平仓就是指这种买回已卖出合约,或卖出已买入合约的行为。
如果交易者将这份期货合约保留到最后交易日结束,就必须通过实物交割或现金清算来了结该笔期货交易。那么,持空头合约者就要备好实货准备提出交割,持多头合约者就要备好资金准备接受实物。然而在实际的期货交易当中,大多数合约都在到期前以对冲方式了结,只有极少数要进行实货交割。
期货市场交易订单中的价格指令,主要有以下几种:
(1)市价指令(Market Order);(2)限价指令(Limit Order);(3)止损指令(Stop Loss Order)。
三、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期货交易建立在现货交易的基础上,是一般契约交易的发展。为了使期货合约这种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场中流通,保证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组织的期货市场中进行的。因此,期货交易便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合约标准化;2、场所固定化;3、结算统一化;4、交割定点化;5、交易经纪化;6、保证金制度化;7、商品特殊化。
根据期货交易品种即期货合约交易的标的物或基础资产的不同,期货交易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以实物商品如玉米、小麦、铜、铝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于商品期货;以金融产品如汇率、利率、股票指数等作为期货品种的属于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品种一般不存在质量问题,交割也大都采用差价结算的现金交割方式。
第二节 期货市场的交易机制
一、期货结算与对冲机制
期货结算是指期货结算机构根据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客户持有头寸的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的过程。期货交易的结算大体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另一个是会员公司对其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由于期货交易是一种保证金交易,有以小博大的特点,风险较大,从某种意义上讲,期货结算是风险控制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交易所在银行开设统一的结算资金账户,会员在交易所结算机构开设结算账户,会员在交易所的交易由交易所的结算机构统一进行结算。
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在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率是很低的,合约的了结并不一定必须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买卖期货合约者在规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将持有的合约相互抵消(即所谓平仓),无需再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因此,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量占交易量的比
重很小,一般小于5%。期货结算的这种“对冲机制”为交易者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操作提供了条件,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交易的主要特征之一。
二、逐日盯市制度
逐日盯市制度,是指结算部门在每日闭市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适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使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从而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其具体执行过程如下:在每一交易日结束之后,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全日成交情况计算出当日结算价,据此计算每个会员持仓的浮动盈亏,调整会员保证金账户的可动用余额。若调整后的保证金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交易所便发出通知,要求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追加保证金,若会员单位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交易所将有权强行平仓。
三、期货保证金制度
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只需要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率交纳少量资金作为履行合约的财力担保,便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
在我国,期货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按性质与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两大类。结算准备金一般由会员单位按照固定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资金。交易保证金是会员单位或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因持有期货合约而实际支付的保证金,它又可以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两类。
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新开仓(即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期货合约)时所需交纳的资金,是根据交易额和保证金比率确定的,即初始保证金=交易金额×保证金比率。我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比率为5%,国际上一般在3%-8%之间。
交易者在持仓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的不断变化而产生浮动盈亏(即结算价与成交价之差),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来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随时发生增减。浮动盈利将增加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亏损将减少保证金账户余额。
保证金账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余额叫维持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 = 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k
四、涨跌停板制度的作用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每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位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在涨跌停板制度下,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允许的最大涨幅构成当日价格上涨的上限,称为涨停板;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减去允许的最大跌幅构成价格下跌的下限,称为跌停板。因此,涨跌停板又叫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限制。涨跌停板的幅度有百分比和固定数量两种形式。如上海金属交易所的铜、铝涨跌停板幅度为3%,涨跌停板的绝对幅度随上日结算价而变动;而郑州商品交易所绿豆合约则是根据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上下波动1200元/吨为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发挥其应用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1、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最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从而为交易所和会员单位设置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依据。
2、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
3、使得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 五、限仓制度与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为了使合约期满目的实物交割数量不至于过大,引发大面积交割违约风险,一般情况下,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月份,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限量越小。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紧密相关的另外一个控制交易风险、防止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问交易所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例如上海商品交易所的大户申报制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