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三)组织纪律性强;
(四)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高级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均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级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成员,均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遇特殊情况,经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随时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评审方法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采用量化评审方法。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在指导性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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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细化完善,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量化评审标准。其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应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量化标准应包括评价因素、权重、评价标准和分值等内容。量化标准的设置应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尽量减少人为因素。量化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其中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水平等评价因素,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专业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成果等评价因素。
第三十二条 量化指标权重的设置应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突出业绩、能力的权重,处理好学历、资历与业绩、能力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量化评价前,评审组织成员应认真领会并准确把握评价标准,合理评价。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个人申报、基层单位考核推荐、职改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等步骤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根据公布的评审政策及推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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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学历、资历、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等证明材料,任现职以来取得的能体现其能力水平的工作成果、论文论著和述职报告,以及相关的评审表格。
(二)基层单位考核推荐。基层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条件择优提出推荐人选,将考核结果连同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按规定报送相应职改部门。
(三)职改部门审核。按照评审规定,职改部门对推荐人选的评审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将申报材料按系列、专业分类整理并提交评审组织。
(四)专业组评议。专业组组织参评人员进行述职答辩,对其能力水平、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议、量化评价,然后采取一次投票表决方式,将达到专业组组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人员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听取职改部门和评审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审政策和申报材料,对参评人选的工作业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议;对有争议和破格参评的,应重点评议,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数量按比例严格控制,并主要向基层人员倾斜;根据评议结果一次投票表决,以达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为通过。对评审委员会未通过的参评人员,不再进行复议。
(六)评审结果公示。职改部门应将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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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单位和基层单位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调查核实,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七)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职改部门应将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委托评审人员)情况,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行文公布。各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通过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审定、批准,并行文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评审权限的单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委托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应由单位提出,报集团公司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开具委托评审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委托评审,应由基层单位提出,报所在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开具委托评审函。未经批准的委托评审一律无效,所取得的任职资格不予确认。
第三十六条 职改工作人员本人参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报上一级职改部门统一委托到其他单位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为每年的7-10月。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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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高、中、初级三种,其中高、中级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通过集团公司评审取得相应资格的所属单位人员。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资格证书与集团公司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高级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填写并发放;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企事业单位填写并发放。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证书由取得资格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申办。 第四十二条 资格证书丢失、折损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准,只可补发一次(与原证书信息一致)。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三条 参评人员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或搞不正之风、挟私报复的,不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评审的,由其资格批准部门撤销其本次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十四条 评审组织成员应执行评审规定,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参评人员的评审组织成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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