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监测资料;
7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检测与检验报
9竣工图。
3.0.3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
3.0.4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5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
3.0.6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3.0.7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3.0.8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2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3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剂等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地基
4.1.1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4.1.2平板静载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按设计或有关标准确定。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2;强夯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复合地基静载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设计置换率计算确定。
4.1.3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4.1.4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2部分每500m2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4.1.5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柱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
4.1.6除本标准第4.1.4条和第4.1.5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
4.1.7地基处理工程的验收,当采用一种检验方法检测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时,应结合其他检验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2 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内容。
最优含水量――击实试验,对应最大干密度的含水量
压实系数――土的实际干密度/最大干密度
4.3.4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A、掌握砂和砂石地基的主控、一般项目有哪几项?抽查比例?
B、主控项目之地基承载力检查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数量见4.1.5条。配合比检查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检查拌和时的体积比或重量比;检查数量:基坑每10m2 抽查1处,不少于5处。压实系数检查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现场实测,灌砂法、灌水法;检查数量:应分层检测干密度,大基坑50-100m2应不少于1处,基槽每10-20m不少于1处;检查要求:符合设计要求或对框架、砌体承重结构在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7,地坪垫层以下及基础底标高以上的压实填土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4.11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干、湿喷)
4.11.1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主要是水泥浆流量计及其分计量装置)
原材料、机械性能、流量控制仪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