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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条款与支付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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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立即冻结必须等待审批

后才能(收)付款,付款方式为Z,表示使用汇票付

款,假如选上右边那个“

是什么意思呢?过程是如此的,我们在供应商/客户主

数据维护支付条款,记帐时

将默认带到凭证中,显然在实际业务中,供应商的不

同业务可能对应不同的支付

条款,因此可能在记帐时修改支付条款,现在有个问

题,假设默认的支付条款ZST1

差不多带出冻结标志为V和付款方式Z,你选择了一

个没有在该两者选上右边那个

”的支付条款,则新的支付条款可不能被带出而

是使用了源支付条款ZST1的冻

结标志为V和付款方式Z 。

图3-[5]:表示该支付条款为分期付款,下面会再介绍那个东西。 图3-[10]:假如选择”经常性条目: 从主记录提供”标志,则象

周期性分录的支付条件(到

期日,现金折扣)从客户或供应商主记录里猎取,而不

是从周期性分录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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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提取。

支付条款定义了3个期限,如图4,那个付款条款实际上是5/15,2/30,n/45,那个地点直接使用的是付款天数和折扣率。 特不地,假如选择了图4-[5]的分期付款标志,则表示该支付条款可包括数个实际的支付条款,如图8。

注:支付条款中的付款条块的现金折扣不能超过公司代码层设置的最高现金折扣百分比(Tcode:OBA4定义)。 有个朋友曾问到几个关于支付条款的设计问题,第一,关于不采纳公历年度月份为会计期间的企业假如希望只在期初期中期末才付款的支付条款如何做?第二,供应商送货/开票时刻日期和企业验货时刻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企业送货日期和客户验货日期之间也有一定差异,这些日期可能还较长,这些差异一定程度会阻碍收(付)款到期日期,如何解决?为了计算出所谓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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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到期日,然后他建议在会计凭证中建立供应商送货日期,企业收货日期,企业发货日期,客户收货日期,真是服了。 分析下系统的设计逻辑,首先,确定收付款到期日的实际上只有一个日期即基线日期,收付款到期日是基线日期+付款条件的天数决定的,而上面差不多分析了基线日期的自动取得逻辑,基线日期的引入起码在记帐时通过手工更改能够解决任何复杂的收(付)款到期日期的计算逻辑,收付款的到期日既不是由什么供应商送货(客户的收货)日期决定,也不是企业的收发货日期决定而是由基线日期决定,也确实是讲应首应付的帐龄由它决定。 现在假设供应商送货时同时开票给企业,日期是2007/04/05,企业收货时刻是2007/04/08,质检时刻是2007/04/10,应付会计记帐时刻是2007/04/15,都没有关系,通常,我认为基线(准)日期应该为供应商发票开票日期,现在则在OBB8中可定义基线(准)日期以凭证日期为准,应付会计发票校验时的记帐日是2007/04/15,在凭证日期填写原始发票时刻2007/04/05,那个日期自动带到基线(准)日期。

在一个国内项目中,发票校验由后勤人员做,由于种种缘故,供应商5月初送来的发票(发票日期2007/05/01,支付条款为1月到期)在7月初才开始校验,实际上早过期了,后勤讲应该以咱们这边发票校验开始算到期日,照他的逻辑,假如他12月才校验,供应商可能等企业付款等的花儿都谢了,你讲这是什么事?没方法,中国国情就如此,欠钞票是大爷。 1 / 1

事实上基准日期本就应该统一为供应商开票日期,否则ERP设计为这点鸡毛蒜皮的日期确定纠缠不休有意义吗?假如你觉得供应商送货环节和企业质检环节还需要一段时比如15天,则两家企业协商好比如将30天到期的支付条款连续为45天到期不就行,但绝对不能象上面的后勤人员无休无止不进行校验。 讲,现在就算以企业收货或质检时为基线(准)日期,那就手工填写更改该基线(准)日期,能够想象,假如一个企业和供应商/客户如何算基线(准)日期这种小事都没协商好,如何能办好企业?因此支付条款的那几个设计问题全然就不是问题。

图5是一个应付行项目凭证和会计行项目表格BSEG的合成图,考虑到不同的供应商(客户)可能使用不同的支付条款,或同一支付条款也可能被修正,或者用户可能手工修改基准日期什么的,设计者索性将所有的支付条款写入了行项目,如此的好处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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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条款与支付冻结

时,立即冻结必须等待审批后才能(收)付款,付款方式为Z,表示使用汇票付款,假如选上右边那个“”是什么意思呢?过程是如此的,我们在供应商/客户主数据维护支付条款,记帐时将默认带到凭证中,显然在实际业务中,供应商的不同业务可能对应不同的支付条款,因此可能在记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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