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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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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9分,2010年的分值为10.5分。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许多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

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删减和调整,但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 其主要变化是:(1)对第一节内容进行了大幅调整;(2)第四节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进行了重新论述;(3)第七节对“重整计划的制定”进行了重新论述。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案例分析题 合 计 考 点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管理人制度 债务人财产 取回权 抵销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债权 保证人 债权人会议 重整 和解 别除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 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 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2002年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多选题 2010年案例分析题 2007年单选题、2007年多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 2001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2004年多选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多选题 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0年单选题 2008年单选题 考试大纲 测试内容 1.破产法基础理论 (1)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2)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破产申请与受理 (1)破产原因 (2)破产申请的提出 (3)破产申请的受理 3.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的一般理论 (2)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3)管理人的报酬 (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4.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2)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能力等级 2 1 2 2 2 3 1 3 2 2 2 3 2008年 3题3分 3题3分 2题2分 8题8分 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

年份/题型 2009年 3题3分 3题4.5分 6题7.5分 2010年 2题2分 1题1.5分 1题7分 4题10.5分 (3)取回权 (4)抵销权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5.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2)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3)破产债权的确认 6.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2)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 (3)债权人委员会 7.重整程序 (1)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 (2)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 (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4)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8.和解制度 (1)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 (2)和解协议的效力 9.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2)别除权 (3)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4)破产程序的终结 2 3 3 2 3 2 2 2 2 1 2 3 2 2 3 1 3 3 1 第一节 破产法基本理论

1.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

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答案】C

【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P227~P228)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解释】到期债务是指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合理争议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2011年调整)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解释】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破产申请(P228)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组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2010年新增) (4)职工

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3.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5.上诉(P231)(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

(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231~P232)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

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1)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9分,2010年的分值为10.5分。其中,2003年、2007年、2009年原制度、2010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许多考点需要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上熟练记忆,复习难度很大。2011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多处删减和调整,但对考生的复习影响不大,其主要变化是:(1)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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