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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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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

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农发行字[2002]251号 颁布日期:

2002-12-27 执行日期:2002-1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和监督拨付职责,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促进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和拨补到位。根据国务院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8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及业务代理机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管理、筹措管理、下拨管理、拨补企业管理、台账与报表管理和拨补情况分析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管理第四条存款专户开设。各级农发行都要按规定为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当农发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开户申报后,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送交本行计划信贷部门审查。经计划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营业机构予以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会计科目设置。营业机构会计部门要在“412――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开设“粮食风险基金――××财政厅(局)”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粮食风险基金拨入和拨出业务。 第六条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来源。粮食风险基金统称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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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超储粮利费补贴,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及其占用贷款利息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方面开支。

第八条专户管理责任。各级农发行负责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工作,要在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及县级支行信贷部指定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负责专户具体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职责范围包括:专户开设审查,资金筹集到位监测,专户资金支出审核,专户资金下拨通知,专户管理台账登记和报表填制等。在专户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到位报告、支出审查和下拨通知等项制度。

第九条专户柜台监督管理。营业机构会计部门负责专户柜台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专户资金发生变化时,会计人员要及时将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报告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并在专管人员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条建立专户收支管理台账。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市级分行计划信贷科(处)和县级支行信贷部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台账格式可采用总行制定的财政补贴管理系统中台账格式或省级分行统一设计的台账格式。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根据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反馈的信息,逐笔序时登记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拨入、拨出情况。

第三章粮食风险基金筹措管理第十一条准确掌握粮食风险基金筹措数额。省级分行要准确把握本地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及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分担比例,分清地方配套资金筹措责任,准确掌握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具体数额。

第十二条监督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每年初,省级分行要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将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对年初没有足额列入预算的,要督促省级财政及时调整和追加预算。对将筹措责任分解到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地区,要由市县级农发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督促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筹措到位。总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的监督拨付工作,督促财政部将中央补助款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之前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通知省级分行及时查收。具体工作由资金计划部负责。

第十四条督促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筹措到位。省级分行负责省级财政配套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拨付工作,要督促省级财政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将地方配套资金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市县级财政承担部分不能及时上划的,要督促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粮食风险基金筹措到位报告制度。省级分行营业机构会计人员接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收款凭证后,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同时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账通知单》(见附件1,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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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省级分行自行统一设计的单据格式,下同)送交本级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由本级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再送交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财政补贴专管人员。专管人员要根据通知单登记专户资金管理台账,并及时向总行反映中央补助款及地方配套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

第四章粮食风险基金下拨管理第十六条督促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筹集到位后,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要及时与省级财政部门联系,督促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有关补贴资金。对通过市县级专户下拨的补贴资金,市县级行要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加快补贴资金下拨进度,尽量减少补贴资金在专户滞留时间。

第十七条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报告。省级分行及市县级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同级财政部门交送的划款凭证后,要填制《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见附件2),连同财政部门划款文件一并送交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由本行财政补贴专管人员再送交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部门审批。在审批单未返回之前,会计部门不得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审查。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科(处、部)财政补贴专管人员接到会计人员交来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后,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下拨粮食风险基金是否与有关拨款文件一致; (二)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划拨是否在农发行系统内运行; (四)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是否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

如上述内容都符合规定,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或市县级行信贷科(处、部)财政补贴专管人员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上填写同意划拨的审查意见,在报经省级分行处长或市县级行科长和主管行长审批后,将通知单返还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要坚决拒付,并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说明拒绝划拨的原因,督促其纠正。

第十九条办理划拨手续。营业机构会计人员接到审批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支出审批单》后,对同意资金支出的,要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并将审批单作会计凭证附件存档;对不同意办理的业务,要将划款凭证返还给财政部门,并根据审批意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下拨补贴资金通知。粮食风险基金补贴下拨后,省级分行资金计划处和市级分行信贷科(处)专管人员要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到拨入行。对补贴资金由粮食风险基金省市专户直拨企业的,还要将补贴资金拨补企业明细情况表一并发送到有关县级支行信贷部,同时登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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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农发行字[2002]251号颁布日期:2002-12-27执行日期:2002-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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