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多少,处以偷窃物品价值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9.业务员不能足额回收货款,由本人承担欠款责任。销售和代理其他厂家产品,一经查实,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40.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虚报冒领、损公肥私、收受礼品回扣者,处以谋利、收受所得价值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41.因工作失误或不负责任,购进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备品备件等物品不符合质量和使用要求的,由当事人负责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责任。
42.因管理不善,不按规定存放物品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造成物品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43.机动车驾驶员因人为的保养和操作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和违章罚款,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事故处罚:
44.事故包括安全环保事故(爆炸、火灾、人身伤害、污染等)、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等,按照损失大小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以上10000元以下;较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元(含20000)以上。
一般事故,由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赔偿损失的30%,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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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给予调岗、辞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较大事故,责任单位写出检查及情况报告,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赔偿损失的25%。
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写出检查及情况报告,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赔偿经济损失的20%。
上述事故,追究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给予100-2000元连带罚款,情节严重的,免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出现事故应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加倍处罚,因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奖罚程序和兑现办法
45.各类奖项由企管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核实,报公司研究批准后予以奖励。
46.罚款涉及劳动纪律、产品质量、设备安全环保方面的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统一由企管办开单据,财务收款。
47.被处罚责任人如果不服处罚,在接到处罚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企管办申诉,说明申诉的理由。企管办接到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研究,作出书面答复,此答复为最终决定。
48.本规定由企管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49.本规定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制订的《员工奖罚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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