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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房屋租赁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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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18-0129 合同编号: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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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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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买卖双方应当清楚知晓本市存量房房源核验、限购等政策法规要求。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卖双方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在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内容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买卖双方选择抵押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应当提交全面、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买卖双方对约定的买卖价格作出调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贷款机构,否则,由此造成贷款机构不予批贷、批贷金额减少等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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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术语解释

1.存量房屋买卖:是指通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再次买卖。

2.共有: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3.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4.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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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网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除贷款外的全部资金。

7.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屋交易过程中,自有交易资金通过区建设(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

北京地区房屋租赁协约

~BF-2018-0129合同编号: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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