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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讨论)-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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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可 说 明

编号:CNAS-EL-03:2016 第 1 页 共 13 页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1.3 本文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条款5的要求填写。

2 引用文件

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3.1 检测对象

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例如: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

序 号 1 检测 对象 食品 序号 1 项目/参数 名称 菌落总数 领域代码 010101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789.2-2010 说明 备注 发布日期:2016年XX月XX日 实施日期:201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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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2 酱油 2 3 1 2 抗扰度 家用电3 器 4 骚扰抗扰度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5 和电压变化 120607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120605 3 浪涌(冲击)抗扰度 120604 灰分 氨基酸态氮 食盐 总酸 静电放电抗扰度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120603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 GB 4343.2-2009 022214 022201 022208 022219 120601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9-20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4-2010 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参数 领域代码 序号 1 1 食品 2 3 名称 氨基酸态氮 食盐 总酸 022201 022208 02221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9-2003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说明 备注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

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参见条款3.1.1中规范表述的示例。

3.2.3 成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如果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原则上应将通用要求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表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

发布日期:2016年XX月XX日 实施日期:201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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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说明”栏中填写限制范围。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表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说明”栏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3.2.4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能源之星项目的检测标准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不应仅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5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项目/参数(分包)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3.3 检测标准

3.3.1 检测标准应按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其他语种的标准均应翻译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写。

注:如果没有公认或适合的译文,标准名称可按原语种填写。

3.3.2 检测标准/方法通常应包括标准/方法的名称、编号、年代号或版本号。 3.3.3 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

3.3.4 当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时,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单独申请认可。

3.3.5 如实验室申请检测的参数,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则该标准应与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3.3.6 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需要时,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 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例如:

序 号 检测 对象 空气和1 废气 1 硫化氢 023802 项目/参数 序号 名称 领域代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码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3.1.11(2) 说明 备注 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并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证书,则相应的国际标准应同时申请认可并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应以括号、“/”或文字“等同采用”形式表示)。 规范的表述示例: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20-2004

IEC 60335-2-11:2002

发布日期:2016年XX月XX日 实施日期:201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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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避免重复填写标准名称,通常情况下此类标准应填写在一个单元格内。

表述不规范的示例: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20-2004等同采用IEC 60335-2-11:2002 或GB 4706.20-2004(IEC 60335-2-11:2002) 或GB 4706.20-2004/ IEC 60335-2-11:2002

3.3.9 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 14156-2009、《精油 命名原则》GB/T 14455.1-2008、《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 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T 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 1885-1998等。

3.3.10 认证类标准不应申请认可,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含检测方法的认证类标准申请认可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例如:

序 号 1 检测 对象 计算机 项目/参数 序号 1 名称 能耗 领域代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码 041102 计算机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CQC 3114-2009 说明 备注 3.3.11 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JJG)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等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3.3.12 包含对设备的要求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 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如实验室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的检测活动,不应以抽样、取样、采样等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 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3.4 说明

3.4.1 限制范围、可移动设施(如移动实验室检测车)、租用设备、等需要说明的内容应填写在“说明”栏。

发布日期:2016年XX月XX日 实施日期:2016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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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限制范围包括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当检测对象中的部分检测项目/参数仅针对该检测对象的某种特定类型时,相应的项目/参数应就检测对象类型予以限制;如果全部检测项目/参数只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检测对象,应参照条款3.1.1的要求将检测对象表述细化。例如,某电气产品的部分检测项目不做三相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为通用的方法标准时,由于标准中未针对具体产品规定测量范围,适用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溯源等情况明确量程范围;当具体产品的方法标准中已有明确规定且实验室具备能力的,限制范围中不用表述。例如,申请认可GB/T 2423系列标准中的高低温试验项目应在限制范围中注明温箱经溯源的温度范围。

当申请认可的标准中包含多种的检测方法时,如实验室只能依据部分方法开展检测活动,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

当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参数均已明确表述,未申请认可的项目/参数无需在“说明”栏中填写限制范围。

3.4.3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需在说明栏中予以明确。例如:

序 号 检测 对象 项目/参数 序号 1 信息技1 术设备 2 辐射骚扰 120906 GB 9254-2008 以下。 骚扰 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地点开展,只做2GHz 名称 电源端子传导120901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辐射骚扰试验在XXX领域代码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说明 编号(含年号) 不做电信终端设备。 备注

4 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4.1 测量仪器名称

4.1.1 “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4.1.2 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的名称中的仪器名称一致,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如校准方法为《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JJG 797,测量仪器名称不应填写为“扭矩扳手”。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如校准方法为《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JJG351,测量仪器名称为“K型热电偶”,则表明实验室只申请认可该方法校准K型热电偶。

4.1.3 实验室如开展现场校准,应在“测量仪器名称”栏仪器名称前标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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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讨论)-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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