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荆政发[2006]22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1)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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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荆门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工作。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并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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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六条 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不重复授奖,获得该奖励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此奖。
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项目类和科技成果推广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特殊情况下,授奖人数可按完成单位数乘以2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成效显著的。
第九条 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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