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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阶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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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

阶段管理要求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科技函[2017]566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04.27 【实施日期】2017.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阶段管理要求的通知

(交办科技函〔2017〕566号)

部属各单位:

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依据《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办规划〔2017〕2号)和《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交办财审〔2016〕137号)开展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阶段管理要求,现将标准(定额)项目(除工程标准项目外)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标准(定额)项目根据性质和成果特点,分为制修订类、研究类和支撑类3类项目进行管理。 1 / 3

一、任务书(合同)签订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预算下达一个月内,根据项目类型,分别完成标准草案(制修订类项目)、研究大纲(研究类项目)、实施计划(支撑类项目)的编制,报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科技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立项任务要求审查,其中研究类项目须由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审查(评审)的项目,由部科技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 二、组织实施

中心每年定期督导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中心,经中心审查后汇总报部科技司。制修订类项目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要求执行。研究类项目应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开展中期咨询,专家出具书面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成果,并形成专家意见处理表。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报中心,其中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须在项目实施期结束3个月前申请延期。变更申请经中心审查后报部科技司批准。 三、验收

1.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科技管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合同)、交通运输部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主要成果证明(包括任务书要求的成果形式及相应的证明文件等,制修订类项目需提交标准报批稿和标准审查意见)、项目经费的预、决算表及有关说明等。

2.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30天内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对照任务书(合同)约定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制修订类项目,标准审查意见作为技术验收依据,财务验收采取函审方式,由财务专家 2 / 3

出具书面意见。研究类项目,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由专家出具书面

意见,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支撑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任务书(合同)要求的成果及证明文件作为技术验收依据,财务验收采取函审方式,由财务专家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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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标准(定额)项目阶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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