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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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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

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16.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诚信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具有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17.无偿法律行为:是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获得利益不需要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18.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9.私法自治: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

20.监护:是指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保护人的制度,是对其合法权益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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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保护。

2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简答题】

1.简述私法自治及其意义。

所谓私法自治,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

所谓私法自治原则,表现在现行法上,即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包含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排除国家公权力对法律行为的干涉,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信赖。

2.简述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其一,目的不同。法律设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设民事责任能力之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其二,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其三,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乃是抽象的,并无一定范围。 3.简述表见代理及其要件。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关系,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的要件:须代理人无代理权;须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

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关系。

4.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其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其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其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5.简述人格权的性质。

其一,人格权为非财产权。其二,人格权为支配权。其三,人格权为绝对权。其四,人格权为专属权。 6.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其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二,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其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7.简述宣告死亡的要件。

第一,须失踪人离去向来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既不能判定其尚生存,也无法证明其已死亡。第二,须失踪期间届满。第三,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8.简述侵害名誉权的要件。

第一,散步了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第二,所散步的有关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是不真实的。第三,所散布的不真实情况有损于该自然人的名誉。

9.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和效力。

(1)条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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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其二,此障碍发生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或1年的特别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不构成中止时效期间的事由。

(2)效力: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亦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10.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即发生、变更、消灭。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2)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3)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活动。它包括合法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及其他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11.简述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须意思表示真实;第三,标的须合法;第四,标的须确定。特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死因行为,以死亡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 12.简述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项要件:第一,须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第二,须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第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 13.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种: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行为是指直接包含人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14.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必须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而不是别人给予的资金作为生活来源;必须是可以成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要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这是法定的条件,一旦该条件不再具备,则不能继续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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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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