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大桥梁所在区域风速大于10米/秒时,应对车辆通行速度进行限制,风速超过25米/秒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禁止车辆通过桥梁;
(三)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发生百年一遇的强降雨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通过;
(四)长大桥隧区域气温异常超出设计限值时,应限制车辆通行; (五)桥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挂冰时,长大桥隧管养部门应及时清理桥面、隧道洞口及洞内冰雪、挂冰,防止大块冰雪落向过往船只和车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桥下船只注意桥隧上(内)落冰;
(六)长大桥梁所跨越河流出现50年一遇的洪水位时,应在确保桥梁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车辆通行,100年一遇的洪水及更大的洪水应限制交通;
(七)桥梁上及两端桥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控制和疏导桥上交通,避免车辆密集停留在桥上车道;
(八)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封闭隧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车辆拥堵影响救援和清障。并组织引导洞内受阻车辆依次退出洞身。应保证风机、照明和消防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
(九)长大桥隧上(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驶上(入)桥隧,防止二次事故发生。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时,还应迅速指挥机电设备做出反应,根据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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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置自动调度送风和排风,进行通风排烟,引导人员疏散;
(十)遇有长大桥隧交通流量激增、超限车辆经过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防止二次事故发生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率先抵赴现场的人员,要及时将事件的性质、时间等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应急结束]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事件发生后,运营管理单位应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完善相关预案。
第五十一条[应急保障]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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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宣传培训]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和普及长大桥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省高速集团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省高速集团或由高速集团建议交通运输厅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薄弱,桥隧监测、检查和评估、养护工作不规范,结构安全隐患突出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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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路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架设易燃易爆管线、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擅自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三)车辆违反规定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通过长大桥隧;
(四)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机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五)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捕鱼、系缆、泊船等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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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