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和结构性能,科学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检查结果处理]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施工组织] 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桥隧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成或者设计文件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长大桥隧实施特殊养护。
第三十四条[安全作业]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作业车辆和机械必须开启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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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监测系统] 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长大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长大桥隧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第三十六条[工作要求] 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隧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人员应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提出监测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结果响应] 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应及时给予响应。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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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按相关规定采取封闭交通、发布预警信息等紧急处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预警分级] 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严重(Ⅱ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Ⅰ级)的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第三十九条[完善预警制度] 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四十条[预警发布] 长大桥隧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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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预警期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及相关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长大桥隧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要求] 长大桥隧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 各路段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应急预案。
长大桥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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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善后处置、事件调查;
(六)通信、抢险、队伍、交通、治安、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
(七)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预案实施] 各级高速公路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科学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长大桥梁运营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交通事故救援演习,长大隧道运营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或气体泄漏救援演练。
第四十六条[信息报告]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结构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向高速集团报告,高速集团立即向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应将有关信息通报应急联动部门。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先期处置] 长大桥隧运营遇有以下情形时,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
(一)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出现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大雾天气时,应发布公告、封闭长大桥隧,禁止社会车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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